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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注册设立公司及投资审批规定

发布时间:2017/9/15 点击:27
导读:
详细介绍

在老挝注册设立公司及投资审批规定

外国投资合作及国内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

关于外国投资项目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审批程序的规定

投资委第013号

根据1994年3月27日第94/01号关于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

根据2002年2月1日政府会议决定。

为具体贯彻2001年3月23日总理字第046号关于“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并使其符合外国投资合作及国内投资管理委员会(简称投资委)的组织程序。

外国投资合作及国内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一章 外国投资项目审批

第一条 投资申请文件卷宗准备

拟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的外国投资者须按照国内和国外投资促进与管理局(简称“投资局”)规定格式提供投资申请文件卷宗。投资申请格式、文件卷宗提供方法介绍和有关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各项投资数据等,投资者可按以下地址在“投资局”投资促进处无偿获取。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市西科达蒙县西坦纳村琅勃拉邦大道 01001号

电话:(856-21)222690,219568。传真:215491,222691

Email:fimc@aotel.com

第二条 投资申请文件卷宗由以下文件组成:

1、 投资申请。

2、 公司章程

3、 联营合同(指合资企业)。

4、 可行性论证报告或经营规划。

5、 法人和资信证明文件。

第三条 投资文件卷宗呈递

外国投资申请文件卷宗须向投资促进处呈递,无须交纳手续费。上述投资申请文件卷宗齐全准确后,投资促进处须向投资者出据接收上述文件的证明,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然后将投资申请文件卷宗送至分析研究处进行下一步研究。

第四条 投资项目研究审批程序

4.1 列入附件-1鼓励项目清单的投资项目审批(外国投资鼓励项目清单)。

(1)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局”提交由有关部门(视情况而定)参加的“投资委”会议通过,在接到投资申请文件卷宗的15工作日内审批或否决。

(2)金额在100万至500万美元之间、列入鼓励清单的项目。

“投资局”在3个工作日内,呈送复印件征求有关部委和地方意见,有关部委和地方应根据本部委和地方所担负的职责提出研究意见,并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资局”。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可视作有关部委和地方同意。投资局在审议时可直接以有关部委的技术意见为准,然后提交“投资委”通过,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或否决。如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可视作有关部委和地方同意。“投资局”在审议时可直接以有关部委的技术意见为准,然后提交“投资委”会议通过,在接到投资申请文件卷宗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或否决。

(3)列入鼓励清单、金额在500万至1000万美元之间的项目。

“投资局”在3个工作日内,呈送复印件征求有关部委和地方意见,有关部委和地方应按照本部委和地方所担负的职责提出研究意见,并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资局”。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可视作有关部委和地方同意。“投资局”在审议时可直接以有关部委的技术意见为准,然后提交“投资委”会议通过,在接到投资申请文件卷宗的6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或否决。

4.2 列入附件-2有条件开放清单的投资项目审批(有条件对外开放的投资项目清单)。

“投资局”在3个工作日内,呈送复印件征求有关部委和地方意见。有关部委和地方应按照本部委和地方所担负的职责提出研究意见,并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资局”。如果在上述规定的工作日内不予答复,可视作有关部委和地方同意。“投资局”在审议时可直接以有关部委的技术意见为准,然后提交“投资委”会议通过,在收到投资申请文件卷宗的6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或否决。

4.3 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投资项目或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许经营权有关和与自然资源产权有关项目的审批。

“投资局”在3个工作日内,呈送复印件征求有关部委和地方意见。有关部委和地方应按照本部委和地方所担负的职责提出研究意见,并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资局”,如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可视作有关部委和地方同意。有关部委和地方形成意见后,“投资局”提交“投资委”会议通过,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原则性审批。如果“投资委”原则同意,可提交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审议。“投资局”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资者,并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列入鼓励清单的项目“投资委”将按照本规定第6条程序发放投资许可证

--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许经营权有关或与自然资源产权有关的项目,“投资委”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出来进行蹉商的邀请函,并准备拟定前期合同文件。如合同草案或不设置担保金的谅解备忘录。“投资局”再次提交“投资委”会议审议讨论上述合同文件。

讨论后,“投资委”向政府报告,申请批准签署上述合同文件,作为今后操作的依据。

电能、矿藏、土地租赁或特许经营的审批可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电力法、矿产法和土地法执行。

第五条 代表处设立审批

拟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代表处的外国投资者须向“投资局”呈递代表处设立申请文件卷宗,按程序审议后,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资者。

第六条 投资许可证发放

发放投资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文件卷宗:

1、总理府办公厅通知书或“投资委”会议纪要。

2、投资项目所在地证明文件卷宗(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3、投资申请文件卷宗。

收到上述齐全文件后,“投资委”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投资许可证。

第七条 投资许可证颁发

“投资委”发放投资许可证后,“投资局”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资者,如果在60天内3次通知投资者,投资者仍不领取许可证或不书面答复“投资局”,“投资委”可视作上述批复失效或主观上已被取消投资许可证。

第二章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已获投资许可的外国投资公司增设项目或设立分公司的审批

第八条 外国投资公司增设项目或设立分公司的审议条件。

须提供如下文件:

1、 增设项目或设立分公司的申请。

2、 可行性论证报告或经营规划。

3、 投资许可证、企业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决议。

5、 资金进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证明书。

6、 有关地方意见(若设立分公司)。

8.1 公司所提列入鼓励清单、且与原批项目有关的增设项目,“投资局”研究提交“投资委”会议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议。

8.2 公司所提列入有条件开放清单、且与原批项目有关的增设项目,“投资局”须征求有关部委的意见,有关部委须在20天内将书面意见送至“投资局”,如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可视作有关部委和地方予以同意,“投资局”将提交“投资委”会议审议。

8.3 公司增设项目须增加适当的注册资金,并与上述拟增设项目实施规划吻合。

8.4 获得许可证后,公司须在获得许可之日起的90天内到有关部门进行企业登记。

第九条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已获准投资的外国投资公司分公司的设立

拟设立分公司须按第八条规定提供文件卷宗,呈送“投资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议。

设立银行分支机构请按照银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外国公司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代表处的延期

第十条 外国投资公司代表处延期审批条件须提供以下文件:

1、 代表处延期申请。

2、 总公司意向证明书。

3、 代表委任书(可有变化)

4、 代表处以往的运作报告和今后工作计划。

5、 代表处设立批准书原件。

6、 企业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有延期意向的代表处须按上述规定提供齐全文件卷宗,在期满前30天呈递“投资局”按规定审议,在期满前30天的15日内答复投资者。

代表处获“投资局”延期许可后,上述代表处须在30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进行重新登记。

第四章 最后条款

第十一条 交“投资局”、“投资委”秘书处和有关部门较好地贯彻本规定。

第十二条 此项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国投资项目审批规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前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切规定均作废,以本项规定为准。

计划与合作委员会主任

外国投资合作及国内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

通伦 西苏里(签字)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于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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