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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发布时间:2011/6/27 点击:171
导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分部报告的编制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企业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详细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分部报告的编制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企业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第二章 报告分部的确定

  第四条 企业披露分部信息,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第五条 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企业在确定业务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包括产品或劳务的规格、型号、最终用途等;
  (二)生产过程的性质,包括采用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方式组织生产、使用相同或者相似设备和原材料、采用委托生产或加工方式等;
  (三)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包括大宗客户、零散客户等;
  (四)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包括批发、零售、自产自销、委托销售、承包等;
  (五)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包括经营范围或交易定价限制等。
  第六条 地区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企业在确定地区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所处经济、政治环境的相似性,包括境外经营所在地区经济和政治的稳定程度等;
  (二)在不同地区经营之间的关系,包括在某地区进行产品生产,而在其他地区进行销售等;
  (三)经营的接近程度大小,包括在某地区生产的产品是否需在其他地区进一步加工生产等;
  (四)与某一特定地区经营相关的特别风险,包括气候异常变化等;
  (五)外汇管理规定,即境外经营所在地区是否实行外汇管制;
  (六)外汇风险。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予以合并:
  (一)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平均毛利率、资金回报率、未来现金流量等;
  (二)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考虑的因素类似。
  第八条 企业应当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一)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
  (二)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三)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
  第九条 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考虑该分部的规模,直接将其指定为报告分部;
  (二)不将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的,可将该分部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类似的、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
  (三)不将该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且不与其他分部合并的,应当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将其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
  第十条 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5%的,应当将其他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即使它们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直到该比重达到75%。
  第十一条 企业的内部管理按照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来划分的,即使其大部分收入不通过对外交易取得,仍可将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确定为独立的报告业务分部。
  第十二条 对于上期确定为报告分部的,企业本期认为其依然重要,即使本期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仍应将其确定为本期的报告分部。

第三章 分部信息的披露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
  (一)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的产品和劳务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二)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经营活动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地区分部,次要形式是业务分部。
  (三)风险和报酬同时较大地受企业产品和劳务的差异以及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第十四条 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
  (一)分部收入,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应当分别披露。
  (二)分部费用,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部交易费用。分部的折旧费用、摊销费用以及其他重大的非现金费用,应当分别披露。
  (三)分部利润(亏损),是指分部收入减去分部费用后的余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分部利润(亏损)应当在调整少数股东损益前确定。
  (四)分部资产,是指分部经营活动使用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
  分部资产的披露金额应当按照扣除相关累计折旧或摊销额以及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定。
  披露分部资产总额时,当期发生的在建工程成本总额、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总额,应当单独披露。
  (五)分部负债,是指分部经营活动形成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负债,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十五条 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应当作为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分部收入应当与企业的对外交易收入(包括企业对外交易取得的、未包括在任何分部收入中的收入)相衔接;分部利润(亏损)应当与企业营业利润(亏损)和企业净利润(净亏损)相衔接;分部资产总额应当与企业资产总额相衔接;分部负债总额应当与企业负债总额相衔接。
  第十七条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第十八条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业务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第十九条 分部间转移交易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转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及其变更情况,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披露分部会计政策,但分部会计政策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的除外。分部会计政策变更影响重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披露,并提供相关比较数据。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说明原因。企业改变分部的分类且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改变分部分类的年度,分别披露改变前和改变后的报告分部信息。分部会计政策,是指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包括分部的确定、分部间转移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将收入和费用分配给分部的基础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当提供前期比较数据。但是,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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