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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得:投资设立香港子公司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香港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香港全资子公司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换汇,出资20万美元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海利得(香港)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香港当地注册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下同),注册资本2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进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国际市场合作开发、技术咨询服务。
二、投资主体介绍
(一)香港公司系本公司独资公司,无其他投资主体;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次投资额度未超出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且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本次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设立子公司的目的
1、抓住拓展海外市场规模的机遇,利用香港的国际贸易优势,进一步开发国际业务,发展公司的主营业务能力。
2、促进公司与国际市场的交流与合作,及时获取国际市场的最新信息,有利于搭建公司海外业务和投资发展的平台,推动公司国际化进程。
3、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利用香港税收、融资和汇率等优势,有效利用境外资金,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资本运作,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4、有利于公司发现、引进国际先进技术、人才和设备,提高公司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
(二)存在的风险
1、由于子公司设立在香港,香港法律、政策体系、商业环境与内地存在较大区别,公司需要尽快熟悉并适应香港的商业和文化环境,保证香港子公司依照香港法律合法合规运作,避免香港子公司运作过程中产生法律风险。
2、结汇及购汇地点可以自由选择,增大了资金管理难度,需要与金融市场保持更为紧密的联系。
3、本次出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四、其他
由于海利得(香港)有限公司设立的相关事项尚需香港当地登记注册管理部门核准,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与设立海利得(香港)有限公司相关的信息。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26日(来源:证券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