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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汽车认证标准与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11/6/30 点击:148
导读:
详细介绍
中国汽车产业在经历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其自主开发能力与制造水平均得到整体提升。近年来,中国汽车生产企业开始走出国门,进军海外市场。由于产品价格优势,我国汽车出口出现了连年飞跃式增长的良好势头,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汽车分会发布的年报显示,2006年中国各类汽车整车出口34.35万辆,出口金额达31.34亿美元,与2005年相比,出口数量和金额均翻了一番。其中对欧洲的出口增长尤为突出,出口数量与金额分别达到了7.66万辆和7.4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71.9%和154.3%,欧洲已经上升成为我国汽车出口的第二大市场,占我国汽车出口总额的23.9%。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我国汽车对欧洲的出口增长主要还是得益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乌克兰等东欧国家市场的开发,其中这三个国家就占了我们出口总额的绝大部分。在西欧发达国家市场我们还没有取得真正的突破性进展,出口到欧盟市场的整车不到我国总出口的10%,我们具有传统优势的载重汽车对欧盟的出口一直停滞不前。欧盟作为世界最重要的汽车消费市场,近年来汽车销量一直保持在1600万辆以上,超过世界市场总量的20%,因此,中国汽车是否能够叩开欧盟的大门,对于确立中国在世界汽车出口市场的地位、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将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中国汽车进入欧盟市场困难重重,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汽车工业在产品质量、品牌建设和售后服务方面与欧美同行尚有一定距离。其次欧盟的汽车市场成熟,竞争激烈。三是欧盟的汽车市场准入技术标准较高,而且这些技术标准总是处在不断更新之中;除了M1类车之外,对于其它类型的车辆欧盟尚未建立统一的整车型式认证标准;欧盟外国家汽车进入欧盟市场必须分别通过各成员国的认证与审批;欧盟各国对于车辆进口的测试检验非常严格,认证审批程序繁琐、时间长、费用高,在客观上形成了一种技术壁垒。鉴于我国汽车企业对于进入欧盟市场前期工作准备不足,对欧盟有关汽车行业的技术指令了解不够,本文将通过介绍意大利对于汽车的认证标准和进口审批程序,给国内汽车企业及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欧盟汽车认证技术指令的有关信息和最新进展情况。
 
一、意大利汽车认证标准
意大利对于所有投放市场的新车型,在投放之前都必须进行整车型式认证,通过认证后方可在市场上销售。其认证的标准体系主要是参照欧盟2001/116/EC整车型式认证框架性指令,对车辆的安全、环保、节能等指标进行测试。下面首先介绍该指令所涉及的测试项目与适用范围,如表一。
表一:2001/116/EC指令规定的整车型式认证项目

序号
基础指令号
技术指令名称
最新指令修正本
适用车型
M1
M2
M3
N1
N2
N3
1
70/157/EEC
机动车辆允许声响水平和排气系统
1999/101/EC
X
X
X
X
X
X
2
70/220/EEC
控制机动车辆主动点燃式发动机气体污染物的措施
1999/102/EC
2003/76/EC
X
X
X
X
X
X
3
70/221/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液体燃料箱和后防护装置
2000/8/EC
X(5)
X(5)
X(5)
X(5)
X(5)
X(5)
4
70/222/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后牌照板的固定及其安装空间
X
X
X
X
X
X
5
70/311/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转向装置
1999/7/EC
X
X
X
X
X
X
6
70/387/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车门
2001/31/EC
X
X
X
X
7
70/388/EEC
机动车辆音响报警装置
X
X
X
X
X
X
8
71/127/EEC
机动车辆后视野
88/321/EEC
2003/97/EC
X
X
X
X
X
X
9
71/320/EEC
具体某类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制动
98/12/EC
X
X
X
X
X
X
10
72/245/EEC
机动车辆装用的火花式点火发动机产生的无线电干扰的抑制
95/54/EC
2004/104/EC
2005/49/EC
X
X
X
X
X
X
11
72/306/EEC
控制车用柴油机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97/20/EC
X
X
X
X
X
X
12
74/60/EEC
机动车辆内饰件(除车内后视镜、操纵件、车顶或滑动车顶、座椅靠背及其后部部件以外的乘客舱内部部件)
2000/4/EC
X
13
74/61/EEC
防止盗用机动车辆的装置
95/56/EC
X
X
X
X
X
X
14
74/297/EEC
机动车辆发生碰撞时转向机构的性能
91/662/EEC
X
X
15
74/408/EEC
机动车辆座椅及其固定点强度
96/37/EC
X
X
X
X
X
X
16
74/483/EEC
机动车辆外部凸出物
79/488/EEC
X
17
75/443/EEC
机动车辆车速表和倒车装置
97/39/EC
X
X
X
X
X
X
18
76/114/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法定铭牌及其内容,以及铭牌安装的位置和方法
78/507/EEC
X
X
X
X
X
X
19
76/115/EEC
机动车辆安全带固定点
96/38/EC
2005/41/EC
X
X
X
X
X
X
20
76/756/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照明和灯光信号装置的安装
97/28/EC
X
X
X
X
X
X
21
76/757/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回复反射器
97/29/EC
X
X
X
X
X
X
22
76/758/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外廓灯、前位置(侧) 灯、后位置 (侧) 灯、制动灯、侧标志灯、白日行驶灯
97/30/EC
X
X
X
X
X
X
23
76/759/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转向指示灯
89/277/EEC
1999/15/EC
X
X
X
X
X
X
24
76/760/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后牌照灯
97/31/EC
X
X
X
X
X
X
25
76/761/EEC
机动车辆远光和/或近光前照灯以及这些前照灯装用的白炽灯泡)
89/517/EEC
1999/17/EC
X
X
X
X
X
X
26
76/762/EEC
机动车辆前雾灯及所装用的灯丝灯泡
1999/18/EC
X
X
X
X
X
X
27
77/389/EEC
机动车辆牵引装置
96/64/EC
X
X
X
X
X
X
28
77/538/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后雾灯
89/518/EEC
1999/14/EC
X
X
X
X
X
X
29
77/539/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倒车灯
97/32/EC
X
X
X
X
X
X
30
77/540/EEC
机动车辆驻车灯
1999/16/EC
X
X
X
X
X
X
31
77/541/EEC
机动车辆安全带及约束系统
2000/3/EC
X
X
X
X
X
X
32
77/649/EEC
机动车辆驾驶员视野
90/630/EEC
X
33
78/316/EEC
机动车辆操纵件、信号装置和指示器的识别
94/53/EC
X
X
X
X
X
X
34
78/317/EEC
机动车辆玻璃表面的除霜和除雾系统
X
(1)
(1)
(1)
(1)
(1)
35
78/318/EEC
机动车辆刮刷器和清洗器系统
94/68/EC
X
(2)
(2)
(2)
(2)
(2)
36
78/548/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加热系统
2001/56/EC
(该修订本同时撤销78/548/EEC)
2004/78/EC
X
X
X
X
X
X
37
78/549/EEC
机动车辆护轮扳
94/78/EEC
X
38
78/932/EEC
机动车辆座椅头枕
X
39
80/1268/EEC
机动车辆CO2排放及燃料消耗
1999/100/EC
2004/3/EC
X
40
80/1269/EEC
机动车辆发动机功率
97/21/EC
1999/99/EC
X
X
X
X
X
X
41
88/77/EEC
控制车用柴油发动机气体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2001/27/EC
X
X
X
X
X
X
42
89/297/EEC
某类机动车辆及其挂车侧面防护
X
X
43
91/226/EEC
某类机动车辆及其挂车防飞溅系统
X
X
44
92/21/EEC
M1类机动车辆质量和尺寸
95/48/EC
X
45
92/22/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安全玻璃及玻璃材料
2001/92/EC
X
X
X
X
X
X
46
92/23/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轮胎及其安装
2001/43/EC
2005/11/EC
X
X
X
X
X
X
47
92/24/EEC
某类机动车辆限速装置或类似的车载限速系统
X
X
X
48
97/27/EC
M1类以外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质量和尺寸
X
X
X
X
X
49
92/114/EEC
N类机动车辆驾驶室后挡板前的外部凸出物
X
X
X
50
94/20/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机械连接装置以及这些装置在车辆上的连接
X(3)
X(3)
X(3)
X(3)
X(3)
X(3)
51
95/28/EC
某类机动车辆内部结构所用材料的燃烧特性
X
52
2001/85/EC
有关公共汽车的规定
X
X
53
96/79/EC
机动车辆在发生正面碰撞时的乘员保护
X
54
96/27/EC
机动车辆在发生侧碰撞时的乘员保护
X
X
55
98/91/EC
用于运输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及其挂车
X(4)
X(4)
X(4)
56
2000/40/EC
机动车辆的前下防护
X
X

注:
X 适用于此指令。
(1) 此类车辆应安装适当的风窗除霜和除雾装置。
(2) 此类车辆应安装适当的风窗洗涤和刮水装置。
(3) 94/20/EC指令的要求仅适用于装有连接装置的车辆。
(4) 98/91/EC指令的要求仅适用于制造者为运输危险物的车辆申请EC型式认证时。
(5) 对于LPG 或CNG车辆,在未对70/221/EEC 指令作出相应修订以增添包括LPG 和CNG容器的内容前,车辆的认证按照UN/ECE 67-01 或110 法规要求进行。
(6)以上所有指令均可以在以下网站下载其英文或意大利文版本:http://eur-lex.europa.eu/SuiteLegislation.do?T1=V112&T2=V1&T3=V1&RechType=RECH_legislation&Submit=Cercare
(7)上表中车辆的分类定义如下
表二:车辆分类定义

类别
定义
M
四轮以上的载人机动车辆。
M1
载人机动车辆,除驾驶外,座位不超过八人。
M2
载人机动车辆,除驾驶外,座位超过八人且最大重量不超过五吨。
M3
载人机动车辆,除驾驶外,座位超过八人且最大重量超过五吨。
N
四轮以上的载货机动车辆。
N1
载货机动车辆,最大重量不超过三点五吨。
N2
载货机动车辆,最大重量介于三点五至十二吨。
N3
载货机动车辆,最大重量超过十二吨。

在全球汽车产销体系中,由于M1、N1类车辆占汽车总量的95%以上,因此本文只介绍意大利对该两类车型的市场准入认证标准。
M1类车辆认证:欧盟从1998年1月1日起已经统一采用强制执行的70/156/EEC 及其以后该指令的各修订本进行整车型式批准,目前实施的最新修订版本是表一的2001/116/EC指令,需要进行47个零部件项目的检验。意大利作为欧盟成员国,自然必须遵守该规定。除此之外,意大利还要求进入其市场的汽车符合欧盟2000/53/EC汽车报废指令(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和2003/102/EC行人安全保护指令。2000/53/EC指令主要内容为:一是汽车材料禁用铅、镉、汞和六价铬四种有害物质;二是为提高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率,回收成本的全部或大部分由制造厂承担。有害物限制含量如下:镉100ppm以下,其他三种金属1000ppm以下。2003/102/EC指令对汽车的发动机罩、安全气囊、智能安全保障系统进行了规定,以便于充分保护行人安全,该指令适用于总重量小于2.5吨的M1类车辆。
N1类车辆认证:对于除M1类之外的所有其他类型车辆(包括N1类车辆)认证,欧盟尚未建立统一的标准,各成员国目前是根据各自的国情结合参照2001/116/EC指令和本国行业标准进行认证。意大利对于N1类车辆认证,已经几乎完全等同采用了2001/116/EC指令的规定(共有42个测试项目),只是对92/114/EEC指令有关车辆驾驶室后挡板前的外部凸出物的规定不作要求。此外,与M1类车一样,也必须符合2000/53/EC汽车报废指令和2003/102/EC行人安全保护指令,其中2003/102/EC指令适用于由M1类车辆改装的总重量小于2.5吨的N1类车辆。
 
二、意大利汽车认证程序
在意大利,负责车辆认证管理的行政机构是意大利交通部(Ministero dei Trasporti)陆运总司(Dipartimento per i Trasporti Terrestri)下属的机动车管理司(Direzione Generale per la Motorizzazione,简称DGM),而负责测试工作的则是由该机动车管理司授权的分布在全国各地的12家车辆测试中心(Centro Prova Autoveicoli,简称CPA)进行,国外汽车的测试认证工作主要由罗马的CPA(Centro Superiore Ricerche e Prove Autoveicoli e Dispositivi di Roma)进行,其他CPA一般只负责涉及车辆的国家检测证书的认证。国外汽车进入意大利市场的认证程序如下:
1、生产商必须寻找意大利具有销售资格的代理商,委托进行认证。销售代理商必须指定一名行政代表和技术代表,分别负责认证过程中的计划组织与技术协调工作。
 
2、由被委托人向意大利交通部陆运总司下属的机动车管理司(DGM)提出认证申请,并且提供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如企业组织结构、员工人数、产品种类、年产量、销售收入等)和需认证车辆情况的完整而详细的资料文件(如车型、一般结构特性、质量与尺寸、动力系统、传动系统、转向、制动、灯光与信号装置等及其生产标准)。
 
3、DGM在受理申请后,首先审核申请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如果其不能提供至少通过ISO9001(最好是ISO/TS 16949)质量保证体系审核的证书,将派官员实地考核该企业资质,进行汽车质量保证体系审核与认证,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具备确保对生产一致性有效控制的安排和程序。如果获得通过,DGM将根据申请企业递交材料的情况,按照欧盟和意大利的相关规定,列出车辆需要进行的测试项目清单。
 
4、申请人根据此清单向意大利交通部授权的罗马CPA提出测试申请。部分的测试项目可以在中国的汽车测试中心(如天津汽车测试中心)进行,但每项试验过程都必须有意大利交通部DGM的主管官员及CPA代表现场监控。
 
5、所有测试项目完成后将测试结果提交意大利交通部,由DGM进行评估核实,通过后DGM将向申请企业颁发整车型式批准证书,如果为M1类车辆,DMG还应将批准情况通知欧盟其他成员国。
 
6、获得M1类整车型式批准的厂家,对其批量生产的车辆还必须按照2001/116/EC中规定的格式填写完成生产一致性证书,每一辆车带有一份生产一致性证书,欧盟各成员国将根据该证书对进入本国市场并投入使用的车辆进行注册。
 
7、意大利的销售代理商凭此证书可以办理车辆的进口事宜,其中在意大利获得整车型式批准的M1类车辆,可以在任何欧盟成员国内销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1、欧盟指令2001/116/EC 详细规定了M1 类车辆进行欧洲联盟的统一整车型式批准的程序,车辆生产厂家可以任意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获取整车型式认证的批准。 第一种方式是在欧盟的整车型式批准时一次性做完2001/116/EC 中所规定的各个零部件检验项目,合格后即获得EEC 整车型式批准。第二种方式则是由厂家先在不同的时间内分阶段、分步骤进行2001/116/EC 中规定的所有47 个零部件项目的单项EEC/EC 指令的认证,再凭这些项目的型式批准证书获取EEC 整车型式批准。欧州的汽车制造厂家都选择第二种方式获取整车产品的型式批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汽车进入欧盟市场采取的都是第一种方式,待条件成熟,我们可以考虑采用第二种认证方式。
 
2、意大利认证有两种方式:欧盟证书认证与国家证书认证。对于除M1之外其他类型的车辆认证,由于欧盟各成员国认证标准尚未统一,在意大利整车型式认证只能够申请其国家证书认证,但对于具体的测试项目,意大利在很大程度上均采用了欧盟2001/116/EC整车型式认证指令规定的要求,如果该项目是按照2001/116/EC指令规定的要求通过测试,CPA可以颁发单个项目测试的欧盟认证证书,生产厂家在向其他任何一个成员国申请整车型式认证时,可以向申请受理国认证主管部门提交已经获得通过由意大利CPA颁发的单个项目测试的欧盟认证证书,如果该成员国在该项目上也是采用2001/116/EC指令规定的测试标准,意大利CPA颁发的单个项目测试的欧盟认证证书将视为有效而免于再次进行测试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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