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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发布时间:2011/7/4 点击:328
导读:
详细介绍

法律框架


加拿大的证券业属于省一级立法管辖范围,每一个省和地区各自都制定了有关法律规范。虽然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彼此之间各有差异,但是,相关的管理机制都大体相仿。概括而言,他们一般都近似于美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而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的证券法律、条例和规定,以及其证券委员会的政策在许多方面较为相似。
 
根据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的证券法规,证券从广义上包括明示价值的任何证券文件,票据和书面形式的证券,也包括任何证明个人或公司的资本,资产,权益或财产的所有权或产权权益的文件。另外也包括众多各式各样,涉及货币回报的契约和文件,其中有票据、股票、国库券、公债、息票、债券、可转让的股份,以及任何关于证券优惠权或选择权的文件。根据具体情况不同,资本融资和借贷融资产品都可以含括在“证券”的定义范围内并因此而受各省证券法律和法规的约束。

任何人或者公司如果从事证券交易或提供与证券有关的咨询服务都必须根据有关省在证券方面的立法规定进行注册,除非有另行规定。
一般情况下,加拿大各省均要求证券发行人向有关证券管理部门呈交招股说明书并经後者核准后才能发行证券,但是也有例外可以免除这一程序。证券的发行包括发行人以前未发行的证券交易,以及发行人的“控股人”代其发行证券的交易。一个人如果掌握发行人20%以上的有投票权的股权,即被视为发行人的“控股人”。另外,加拿大许多省的证券法律规定把在豁免招股说明书审核程序之前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称为“首发证券交易”,同样属于其证券的发行。发行人的证券如果依照加拿大有关证券法律被要求定期披露其公司情况(即指需要定期报告情况变化的证券发行人),这些证券又属于根据豁免招股说明书审核程序被收购的证券,一般情况下根据其豁免条件在其发行的4个月後可以自由交易。
因为加拿大各省管辖内的证券立法不尽相同,跨省证券的发行较为复杂。不过,对发行人登记与招股说明书的豁免规定现在从根本上已经在全国各省获得协调和统一。

一个外国投资实体为一个加拿大企业融资,现在最可行的豁免程序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 大额认购豁免:该豁免准许个人购买免除招股说明书申报程序的证券。但是,其每个人的认购金额不能低于15万加元;以及
• 有资质的投资者豁免:该豁免允许某些已经获得资格认定的投资人,包括投资性机构、个人或公司,其收入或资产经调查符合要求,购买免除招股说明书申报程序的证券。

在某些豁免交易中,发行人要向有关的证券监管部门递交申请并支付申请费。有些招股说明书豁免(但以上2种情况不在此例)还要求发行人向投资者提供文件披露公司状况。在加拿大一些省区,包括安大略省,提供的这类文件(不论主动还是因豁免手续所需)如果有内容不实,证券法律赋予某些投资者有权要求赔偿或解除约定。这些权利一般情况下适用于那些证券发行人和出售证券的持有人。但是,在新沙高省和新布伦瑞克省这些权利也适用于证券发行人的董事和出售证券的持有人。在新布伦瑞克省,这些权利只适用证券商。在阿尔伯塔省,如果任何证券发行文件被发送给和实质证券购买人豁免相关的证券购买人,这些文件必须采用规定的表格。一般情况下,如果文件要提供给一个证券购买人,该文件必须上报给有关监管部门一份复印件备案 。
 
加拿大证券立法要求,所有公开的上市公司要持续披露经营中的重要变化,相关的内部交易和合并递价方面的内容。
为了方便外国证券发行人进入加拿大的金融市场,加拿大已经采取了几个重大步骤。1991年,加拿大各省的证券监管部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合作,推出了一套跨辖区披露制度,或简称MJDS。美国的证券发行人只要符合美国SEC的规则,就可以根据 MJDS 在加拿大发行其证券。股权出售、并股和发行人合并递价、公司合并、股价已获核准的债权股和优先股的出售、某些大证券商的资产和其它证券的出售等都包括在MJDS监管范围内。

根据加拿大法律组建的某些实体因他们通过MJDS的南进规则进入美国资本市场而大获益处,根据MJDS 南进规则,加拿大发行人只要符合加拿大证券规则,就可以根据 MJDS 南进规则在美国发行其证券。证券发行人只要按照加拿大法律组建,并依据加拿大某省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持续披露超过12个日历月份,其发行的普通股的市值又不少于7千5百万美元,这个发行人就可以利用 MJDS 南进规则成为“外国私营发行人”(与按美国法律组建的“投资公司”不同)。倘若所出售的证券属于不可兑换等级的投资债券或优先股,其市场资本化的要求可以更灵活。利用MJDS 南进规则的主要好处在于发行人由加拿大省级的证券监管部门审核,而非SEC(但是後者发现在申报或交易中有问题时有权对其进行审查)。另外,所规定的审核期是根据加拿大证券法规定的期限,该期限比美国证券法规定的时间大大缩短。
 
1993年,加拿大各省的证券监管部门建议制定一套为鼓励外国公司向加拿大公众发行股票为目的的新制度。工业化七国集团其它六国(美、英、日、德、意、法)的“世界级”大公司,只要基本符合他们“本国”的规则,就可以在加拿大发行高于其总股本10% 的股票。“世界级”的国籍并不限于工业化七国集团,其它国家的发行人也可凭借他们在该七个国家已经发行了证券而可以进入加拿大证券市场。不过该建议仍是一项草拟中的政策, 尚未作为法律议案颁布。监管部门在适用上述法律草案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将酌情处置。
 
公司管制
加拿大的公司管制历来属于公司法管辖范围。对董事会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及股东权利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公司法均有明文规定。此外,从1995年到2005年,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oronto Stock Exchange,简称TSX)上市的公司被要求每年要比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颁布的“14条公司管制最佳准则”向股东披露公司的管制情况。上市公司并不需要达到管制准则提出的要求,而只须披露公司是否遵守准则的要求(如没有遵守,公司的管制状况如何)。这种办法就是向资本市场公开证券发行人的情况以便让市场来确定该公司管制状况是否妥当。投资者如果觉得发行人的公司管制状况不完善就可以选择不投资,或者以他们作为股东的地位尝试影响公司的管制方式。

近年来,为了回应美国在加强公司管制方面的规范要求(包括Sarbanes-Oxley法案,简称SOX法案),同时,也为了对一些非公司性质的实体,如收益性信托机构,实施公司管制方面的要求,加拿大证券监管部门在过去的几年里引入不少公司管制的新规范。其中包括一些与SOX法案相呼应的规范。涉及公司财务报告的有两个重要方面 -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命;决定由公司的执行总长和财务总长审定财务报表。这方面可望还会增加其它的规范。例如,加拿大证券监管部门在2005年就公司内部管制做管理报告的新要求公布了一份征求意见书,这一要求也和SEC的要求相适应。

加拿大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管制的其它方面没有提出更多的法律规范建议,而要求证券发行人将一如既往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管制的详细情况,以便让投资者自己抉择。加拿大证券监管部门并不提议照搬SOX法案,例如在禁止贷款给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方面,但是,仍继续要求证券发行人公司将每一笔借贷给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款项以及提供给他们担保的款项在公司的情况通报中进行披露。同样,加拿大的上市公司将被鼓励而不强求他们接受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或在纳斯达克(NASDAQ)上市的美国国内发行人所遵守的公司管制方式。例如,加拿大证券监管部门不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通过此规定来满足审计委员会的要求)。

公司管制新政策

加拿大的证券监管部门在发布了国家政策58-201号文件(“公司管制规范”)并在2005年6月30日生效。新发布的“公司管制规范”根据加拿大现有公司管制规则和美国的公司管制规范(其中包括SOX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纳斯达克(NASDAQ)的上市规则)确定了18种最佳规范标准。虽然证券发行人不会被要求一定要遵守该政策制定的规范标准,但被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58-101号文件中所制定的规范披露其公司的管制状况。随着引进新的公司管制规范,上述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公司管制政策和披露公司状况的要求也因而将不再适用。

“管制规范”中所推荐的最佳规范标准涉及以下几方面:
• 董事会的独立性 —— 董事会中大多数董事应该是“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定义在多边法律规范的52-110 号文件中确定,主要针对审计委员会而言)。概括起来说,独立性意味着公司的董事与证券发行人之间应该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重要关系,即这种关系使他人看到证券发行人的董事会中,存在着一种其成员能够理性地作出独立判断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讲,某些关系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管制规范”建议独立董事所举行的常规的会议应该是 秘密会议; 董事会主席(应该是独立董事)与执行长的职位应该分开,否则必须另任命一名首席董事承担相应职责。

• 董事会的一般作用 —— 董事会应当有成立任命书,其内容应包括某些特别的职责,这些职责涉及公司组织机构的清廉、战略规划、风险的发现与处理、人员接替、对外交流、内部检控、信息机制的管理以及公司管制。
 
• 职务说明 —— 董事会要对董事长职务和董事会每一个委员会主席职务的职责给于更清晰的确认。董事会要和执行长一起对执行长职务的职责予以明确的界定。

• 董事会对保证发行人清廉所发挥的作用 —— 董事会应该在保证公司组织机构清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董事会不仅自身要保持清廉,而且要使得执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要保持在道德上的清廉,以便在公司内营造一种道德清廉的文化。商业准则和道德清廉方面的守则(包括其任何修改)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制定,而且,任何一个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背离商业准则和道德清廉方面的守则都要进行披露。

• 董事会的效率 —— 对新任董事应该提供全面详尽的指导计划。全体董事以及董事会和各委员会成员必须不断地接受教育,对每个董事还要进行评估。
 
• 董事的任命 —— 董事会负责提名董事候选人,然后由股东选举产生。在任命董事之前,要重点考虑候选人是否符合董事会要求所具有的能力和才干。董事会可以考虑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推荐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在推荐时,必须考虑董事会已具备的能力与才干方面、尚欠缺的以及候选人具有的其他方面的能力和才干。提名委员会应该有书面章程并包括特别具体的规定。

• 管理人员薪酬 —— 董事会应该设立薪酬委员会。其成员应该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有文字章程以规定其具体职责。这个委员会负责在未公开披露之前审核管理人员的薪酬并就执行长的薪酬(基于公司既定目标确定)、其他管理人员的薪酬、奖金酬劳计划以及股本奖励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股票上市交易

2001年,加拿大的资本市场发生了重要调整,多伦多股票交易所(Toronto Stock Exchange, TSX)兼并了加拿大风险交易所(Canadian Venture Exchange), 并改名为TSX多伦多风险资本交易所。现在多伦多股票交易所主要是加拿大资深上市公司进行的一般证券交易,而TSX风险资本交易所成为的风险资本交易的主要市场。TSX风险资本交易所的总部仍然在卡尔加里,同时在蒙特利尔,多伦多,温哥华和温尼伯设有交易分所。所有的金融衍生产品都在蒙特利尔交易所进行交易。此外,所有不符合上市要求的证券发行人,其发行的证券均可以在一个称为加拿大非挂牌上市公司平台(Canadian Unlisted Board Inc.,简称CUB)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本节内容,由加拿大戴维斯•沃德•菲利普和伟伯格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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