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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所得的筹划

发布时间:2011/7/5 点击:112
导读:
详细介绍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次分配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如果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时,不是分配货币性资产,而是分配实物,如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购买的其他货物、有价证券等,也要根据实物价格或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如何使个人投资最大限度的留存是个人投资筹划的主要任务,这里介绍一下:

  一、利用投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个人进行投资决策时,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投资的净收益,也就是扣除各项税款和费用的最终收益。

  1、教育基金储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首先,它可以享受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其次,对于个人储户来说,该项存款的利率也较高,根据有关的规定,教育储蓄分别按照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三年期、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两者的实际利率都超过2.7%。当然,这种筹划受到最高限额限制。

  2、另一种投资是国债投资。除教育储蓄投资以外,购买国债是一种值得考虑的投资方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其利息所得免税。这里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当然,水平较高的投资者也可以考虑投资股票,如果能保证投资回报率比以上这些投资高就可以实行。

  4、具有一定条件的投资者也可以考虑投资外汇。对于外汇的投资有炒外汇和外汇储蓄两种方式,这种投资的投资回报率一般比国债利率高,很值得考虑。比如美元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4.4375%,扣除掉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实际利率为3.55%。仅就利率来说,投资外汇是比较核算的,但这种投资具有一定的身份限制,一般的投资者很难进入。

  5、保险投资也是投资决策中应该考虑的。目前保险公司约定给付的复利水平大致在2.5%左右,而且其计息基数只是投保人有权提起的那部分返金,实际利率相对较低,但保险投资的目的不在于投资,而是在于投保,因而在某些情况下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二、所得再投资筹划对于个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债券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法规定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各国都不对企业留存未分配利润征收所得税。如果个人对企业的前景看好,就可以将本该领取的股息、红利所得留在企业,作为对公司的再投资,而企业则可以将这部分所得以股票或债券的形式记在个人名下。这种做法既可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使自己的股票价值更加可观。但这种方法要求个人对企业的前景比较乐观,如果个人感觉其他公司的发展前景更为乐观,即使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再购买该种股票收益也会更大,则另当别论。

  三、转换投资所得形式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税法对此又作了补充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按照新的文件规定,A企业是一个由甲、乙两位股东投资组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初公司拟分配税后利润50万元,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甲、乙可以分别分得税后红利30万元和20万元。甲、乙从公司和个人需要考虑,决定将分配的红利购置小汽车用于单位和个人使用。如果企业通过在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无论是分配现金还是购置小汽车分配给股东,都要按照税法规定扣缴甲、乙两人20%的个人所得税合计10万元(50×20%)。但是,如果A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甲、乙股东个人名下,虽然税法还是认定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是就车价的全额缴税,而是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且减除数额要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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