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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韓國商標

發布時間:2011/7/18 點擊:707
導讀:
詳細介紹
註冊韓國商標概要

1.韓國商標法于1949年11月28日頒布,歷經十幾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于2002年12月11日完成。
2.韓國商標法屬于大陸法系,采用的是註冊基于申請在先的原則。
3.商標註冊的種類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立體商標、顏色商標。
4.韓國過去一直采用的是本國分類,從1998年3月1日起采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5.韓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并且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和《馬德里協定書》締約國。

可作為商標註冊的構成要素

1.商標是從事生產、加工、證明或銷售商品等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用在其商品上的,并以區別其他經營者商品為目的,由文字、圖案、三維形狀、顏色及其組合構成的標志。
2.服務商標是從事服務業的經營者使用的,以區分其他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為目的,由文字、圖案、三維形狀、顏色及其組合構成的標志。
3.從事非營利商業的經營者使用的,表明其經營的徽記也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不可作為商標註冊的構成要素

1.與韓國國旗、國徽、紋章傳統色、獎章、勛章或證章相同或近似的標志;與外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近似的標志;與知識產權保護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或者商標法條約成員國的獎章、勛章或者徽章相同/近似的標志;與國際紅十字組織,國際奧林匹克組織或者著名國際組織機構的稱呼或標志相同/近似的標志;與韓國、巴黎公約成員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商標法條約成員國或者這些國家的公共組織用于證明或監督管理目的的印章或標記相同/近似的標志。

2.虛假表示與國家、種族、公共機構、宗教信仰或者著名的已故人士有關的標志;或者指責、侮辱或易詆毀國家、種族、公共機構、宗教信仰、著名已故人士的標志。

3.與國家的,或公共機構的,或其代理機構/公司的表示非營利經營/公共服務的著名標志相同或近似的標志,但以上機構自己申請註冊的除外。

4.違背公共秩序或者道德的標志。

5.與韓國政府/外國政府舉辦的或其授權舉辦的展覽會上頒發的證章、證書或獎章相同/近似的標志;但在展覽會上獲得以上證章、證書或獎章的人自己將上述標志作為商標一部分使用在獲獎商品上的除外。

6.含有著名人士的性命、稱呼、商號、肖像、簽字、印章、著名筆名、職業名字/筆名的標志,或以上縮寫的標志;但獲得本人同意的除外。

7.與他人在先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商品相同/類似的標志。

8.與他人註冊的,但失效未超過一年的商標相同/近似,且使用商品類似的標志。

9.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近似的,且使用商品類似的標志。

10.易導致消費者混淆商品/服務來源的標志。

11.在商品質量方面易誤導或欺騙消費者的標志。

12.與韓國國內外消費者易辨認的他人商標相同/近似的,用于獲得不公平利益或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標志。

13.僅由表示商品功能或商品外包裝的三維形狀組成的標志。

14.由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地理名稱組成的標志,或者標志中含有葡萄酒/白酒產地的地理名稱,用于葡萄酒/白酒或類似商品上。

15.僅由商品通用名稱構成,并以普通方式表現的標志。

16.商品上慣用的標志。

17.僅僅以普通方式表示商品的來源、質量、原料、功效、用途、數量、形狀(包括外包裝形狀)、價格、制造、加工或使用的方法或時間的標志。

18.僅僅表示明顯的地理名稱,地理名稱或地圖的縮寫的標志。

19.僅僅以普通方式表示法律實體的通用名稱的標志。

20.非常簡單常見的標志。

21.除上述缺乏顯著性標志以外,讓消費者無法識別商品來源的標志。

韓國商標申請人資格

1. 在韓國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標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申請註冊;在韓國沒有住址或營業地址的外國人或公司,只要其所屬國是與韓國簽訂有關協議、條約或與韓國同屬有關國際公約的締約國,都可以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2. 商標的最早申請人有權取得註冊。如果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
商品/服務上的相同/近似商標在同一天申請註冊的,而且各申請人之間無法達成協議或無法協商一致,由知識產權局抽簽決定商標的註冊申請人。

韓國商標的申請註冊

1.韓國知識產權局受理商標註冊申請。

2.提交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主要內容為申請人名稱、地址、商標名稱、指定商品/服務類別及具體項目;

(2)委托書(如指定代理的話,只要簡單簽署即可,無須公證和認證;在韓國無住所或營業地址的外國人或公司必須指定代理);

(3)10份商標圖樣(3cm×3cm到7cm×7cm大小);如果三維立體商標,需要提供立體視圖或照片;

(4如要求優先權,需要在申請日起3個月內提交一份優先權證明文件。

3. 商品/服務項目名稱應按照《商標註冊用的商品/服務國際分類》,使用通用具體的規范名稱。一件申請可以指定一類或多類商品/服務。

4. 官方語言為韓語。

5. 商標申請的官方審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指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實質審查指對商標本身的顯著性,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是否與在先權利沖突情況進行審查。經通過實質審查后,知識產權局對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將發出準予公告通知書;獲準公告的商標將刊登在官方出版的《商標公告》上,如在30天內沒有人提出異議,該商標將獲得註冊。屆時,商標申請人在繳納註冊費后可以取得商標註冊證。

韓國商標的駁回

1.知識產權局的商標審查官在審查中發現商標申請存在任何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或者指定商品需要修訂的,或者發現與在先註冊/申請的商標構成近似的,將發出駁回通知書。申請人應在駁回通知日起2個月內書面答復知識產權局;由特殊情況或理由的,可以申請1個月延期答復。對一件商標申請審查官可以發出一次或兩次駁回通知書,要求申請人答復;如申請人答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或者修訂的商品不能讓審查官接受的,或者申請人的答復不能最終說服審查官放棄引證的在先商標的,知識產權局將對這樣的商標申請予以最終駁回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無故逾期答復或拒絕答復審查官的駁回通知書視為自行放棄商標申請。

2.對于知識產權局的駁回通知書,申請人可先以書面答復的形式據理力爭,或者同意官方的審查意見,如按官方要求進行商品刪除或修訂;或就商標近似問題進行爭辯,爭取說服官方接受商標註冊申請。

3.對于通知書面爭辯無法克服的官方駁回,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30天內向韓國知識產權審判委員會申請復審。未能在30天的期限內提交復審的,還可以申請一次延期,期限為60天,但須繳納延期費。

4.對韓國知識產權審判委員會復審裁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韓國專利法院提起訴訟;對專利法院的判決不服,還可以上訴到韓國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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