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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電子電氣法》介紹

發布時間:2011/7/1 點擊:146
導讀:
詳細介紹
歐盟《關于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指令》和《禁止在電子電氣設備中使用有害物質指令》以及在此基礎上德國制訂的《德國電子電氣法》已于2005年8月13日正式生效。為了使我國的電子電氣出口企業更好的了解歐盟規定,做到知己知彼,本文重點就《德國電子電氣法》和該法的執行系統做一介紹,供國內有關企業參考。
 
一、《德國電子電氣法》(ElektroG)
2003年2月,歐盟通過了《關于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指令》(簡稱WEEE)和《禁止在電子電氣設備中使用有害物質指令》(簡稱RoHS)。在此基礎上,德國在2005年3月公布了《關于電子電氣設備的流通、回收和有利環保處理的聯邦法》(簡稱ElektroG,即《德國電子電氣法》),旨在通過回收和再生利用系統,避免和減少電子電氣廢物,包括避免和減少電子電氣設備中所含的有害材料,以減少對環境的影響,在2006年12月31日達到每年每個家庭人均分類回收4公斤舊家用電氣的指標。
ElektroG已于2005年8月13日生效。該法的內容如下:
(一)、ElektroG涉及的產品范圍
舊的電子電氣設備是指那些所有材料和整個物品作為垃圾已被、將被或必須被其所有者拋棄的電子電氣設備。
    ElektroG涉及的產品范圍包括所有在正常使用下需要電流或電磁場的設備,以及生產、傳輸和測量電流和磁場的設備,且設計使用額定電壓交流不超過1000伏和直流不超過1500伏的設備。這些設備包括十大類別,涉及20萬種商品。這十大類別是:
1_              大型家用電器;
2_              小型家用電器
3_              IT和通訊設備
4_              娛樂產品
5_              照明設備
6_              電氣電子工具(工業用固定大型機床除外)
7_              玩具、運動和休閑設備
8_              醫療設備(所有植入和被感染產品除外)
9_              監控設備
10_         自動售貨設備
在ElektroG的附件1中列舉了各類產品的參考清單。
(二)、生產商承擔的義務  
ElektroG 的原則是,誰生產或銷售電子電氣設備,誰就對其處理和再利用負責,而不由使用者負責。為了界定明確的責任人,歐盟指令和ElektroG中有一個生產商(Producer)的概念,并對生產商下了三個定義,即:生產商系指所有人,無論以何種方式銷售
--以生產商的品牌生產并在德國首次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
--或者以生產商的品牌轉售的其他供貨商的產品(如果產品是以生產商的品牌出售的,轉售商不被視為生產商);
--或在德國首次進口并銷售電子電氣設備,或者向歐盟成員國家出口并直接交給使用者的電子電氣設備。
ElektroG規定生產商必須承擔的主要義務如下:
1、產品設計義務 
從2005年8月13日起,電子電氣產品的設計應盡量考慮方便以后的拆卸、再生和再利用,考慮舊電氣材料和組件的再生利用。
    2、註冊義務 
生產商最遲于2005年11月23日在有關當局註冊登記后,方可銷售電子電氣設備。從2005年11月24日起,沒有註冊的生產商不再允許在德國市場銷售電子電氣設備。今后在銷售過程中應書面標明註冊號碼。
    3、擔保義務  
在註冊的同時,生產商必須為其向私人家庭銷售的產品(簡稱B2C產品)提供資金擔保,即破產擔保。以確保破產后,其B2C產品能夠繼續得到回收和處理。此資金擔保需每年更新一次。從 2005年11月24日起,沒有資金擔保的B2C產品不再允許出售。
    4、標識義務  
從2006年3月24日起,生產商在電子電氣設備上應清晰、持久的註明生產商名稱、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放市場標識;對B2C產品帖加帶十字叉的帶輪垃圾桶的電子電氣分類收集符號。沒有按要求標識的產品禁止投放市場。
    5、提供回收方便的義務   
從2005年11月24日起,生產商應向公共回收公司免費提供收集B2C產品的收集容器。
    6、告知和通報義務  
從2005年11月24日起,生產商向管理中心每月通報投放市場的B2C產品的種類和數量;每年通報投放市場的B2B產品的種類和數量;從2006年3月24日起,生產商每年通報由公共回收公司回收的舊電氣數量;每年通報生產商自己回收的舊電氣種類和數量;每年通報各類舊電氣再利用、再生和出口的數量;
    7.回收義務 
從2006年3月日起,生產商應根據管理中心的指令,迅速從公共回收公司的收集場地運走舊電氣。生產商應再利用、或者處理、或者清除舊電氣和電氣組件,并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8.禁用材料義務 
2006年7月1日以后投放歐盟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中鉛、汞、六價鉻、聚溴聯苯和聚溴二苯醚的含量不得超過相應材料重量的0.1%,鎘不得超過0.01%。這一條不適用第8和9類產品。
9、舊電氣再生率  
從2006年12月31日起,生產商應滿足達到再生率同舊設備重量比例為:第1和10類:設備80%,組件和材料75%;第3和4類:設備75%,組件和材料65%;第2、5、6、7和9類:設備70%,組件和材料50%;真空燈:組件和材料80%。
如果生產商違反了上述規定的各項義務,將被處以最高五萬歐元的罰款。(但第一條除外,因為產品如設計不考慮以后的回收,將會提高處理成本,對生產商也是一種懲罰。)
(三)、ElektroG的執行系統
    德國目前有舊汽車的回收系統,舊電池的回收系統,飲料包裝回收系統,以及垃圾分類回收系統。但這次涉及的電子電氣產品數量、種類和范圍都遠遠大于現有回收產品。ElektroG的執行系統是在德國現有的回收系統上,增加了專門的管理協調部門。ElektroG涉及的部門有德國聯邦環保部、管理中心、公共回收公司、舊電氣處理公司和整個執行系統的中心――生產商。現將這些部門的任務、工作內容和方式作一簡單介紹。
負責ElektroG執行的政府部門是聯邦環保部。聯邦環保部負責註冊登記生產商的品牌、公司、地點、產品類型,頒布註冊號;如果生產商沒有按規定提供擔保函或者沒有履行收取舊電氣的義務,聯邦環保部有權取消生產商的註冊登記;聯邦環保部向電子舊設備登記基金(以下簡稱EAR)通報註冊的生產商名單、產品類型和登記號碼,以及被取消的註冊號碼。聯邦環保部有權委托EAR行使上述任務。
根據ElektroG的要求,生產商有義務成立一個管理中心,即,電子舊設備登記基金(die Stiftung Elektro-Altgeraete Register EAR。其主要任務是支持聯邦環保部的決策準備工作,向其提供有關生產商的信息;在網上發布生產商的註冊登記情況;接受公共回收公司的報告;有權歸類電氣產品,計算應由公共回收公司回收的舊電氣數量并向聯邦環保部通報;定期接受生產商關于銷售和回收情況的通報;如果生產商沒有通報銷售數量,EAR可以作出估計;在專家認可的科學計算的基礎上,EAR平等的分配每個生產商取回舊電氣的時間、地點和數量,并向聯邦環保部通報計算結果。計算方法將上網公布;每年向聯邦環保部通報全年銷售總量、由公共回收公司回收的各類舊電氣總量、由生產商重新使用的各類舊電氣總量、由生產商材料再利用的各類舊電氣總量、由生產商用其他方式再利用的舊電氣數量、由生產商回收、收集并出口的舊電氣數量。EAR不允許同處理公司簽訂或者介紹合同。EAR將從聯邦環保部得到相應的費用補償。現EAR已經接受聯邦環保部的委托,承擔生產商註冊登記工作。有關EAR的詳細資料可以查看其網站:www.stiftung-ear.de
公共回收公司是根據各州法律成立的垃圾回收公司,負責通知私人家庭可供使用的舊電氣收集的可能性和收集地點;提供舊電氣的提交和收回服務;接收生產商免費提供的收集容器;向EAR報告已裝滿待生產商回收的收集容器數量。
生產商也可以委托私人或集體的回收公司免費從私人消費者手中回收舊電氣設備。
生產商有義務向公共回收公司提供收集容器,并根據EAR的指示及時取回已裝滿的收集容器;并按要求重新使用、再次利用、處理或清除舊電氣和其材料,并承擔相應費用;對于B2B產品,生產商應找出一個可行的辦法進行回收和處理。
如果技術和經濟可行,舊電氣處理公司在進行處理前應首先確定,舊電氣和材料是否有再次利用的可能。舊電氣的處理程序要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每年應請專家對第一道處理設備的技術和對所有計算回收率的原始數據的記錄進行檢查,出具合格證書。
    為了保證回收系統的正常運轉,聯邦環保部有權對管理過程中實際產生的開支收取手續費。比如生產商註冊登記一個商標的一個產品類型需要交納155歐元,在此基礎上每增加一個商標或一個產品類型需交納85歐元。詳細收費標準見附件。
 
二、WEEE、ReHS和ElektroG對中國企業的影響
根據中國機電進出口商會最新的統計數據,出口歐盟的家電產品占我國所有家電產品出口的32%,歐盟已成為中國最大的家電出口市場。歐盟的兩項指令付諸實施后,中國受到直接影響的電氣出口額將達到317億美元,占到中國出口歐盟機電產品總值的71%。歐盟在我國的電子行業出口中的位置越來越重要。WEEE、ReHS和ElektroG的實施對我國的家電出口無疑會產生巨大的影響,家電出口行業又一次面臨嚴峻考驗。
歐盟兩個指令和德國ElektroG帶來的直接后果首先是增加了成本。由于生產商負責產品的回收和處理,生產商肯定會增加相應的成本。同歐洲本地的生產商相比,中國對歐洲的出口企業在天時、地利、人和方面都不占優勢。如果委托歐洲廠家回收中國出口的舊電氣,就得按照歐洲標準支付費用,回收成本可能接近甚至高于制造成本;如果將舊電氣運回國內,處理費可能降低了,但運費增加了。不論以何種方式都會對我們靠低成本競爭的出口企業產生不利影響。另外海關是否允許舊電氣入關,國內的處理技術是否滿足我國的可持續發展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第二,自主品牌進入歐盟市場更加艱難。 面對WEEE,中國企業有二種選擇:一是走帖牌產品之路,由歐盟的銷售商承擔WEEE規定的回收義務,這樣中國企業可以依附在別人的名聲之下,求得暫時生存;二是下決心走自主品牌之路,這是一條比以前更為艱苦的道路,不僅要創牌子,占市場,求得消費者的認同,還要加入到歐盟龐大復雜的回收系統中,承擔眾多的回收義務。
第三,競爭更加激烈。  在某種意義上,誰在回收市場上占有優勢,誰就在銷售市場上取得了主動。今后的電子電氣產品的競爭不僅反映在銷售市場,而且在回收處理領域也要有競爭力。企業從產品的設計開始,一直到生產、銷售,都要在資金、技術、運營等方面充分考慮回收的便利。企業要付出相當的精力來應對回收系統的競爭。
第四,生存危機。如果說面對WEEE指令中國企業還有帖牌之路可走,面對ReHS指令中國企業只有或生或死一種選擇。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進入歐盟的電子電氣設備不得超量含有六種有害物質。如果屆時中國企業沒有解決有毒物質含量超標的問題,不能拿出令人信服的檢測證明,明年7月1日起,ReHS就是中國電子電氣設備在歐盟市場的緊箍咒,歐盟隨時可以用ReHS來抵制中國產品。聽起來好像聳人聽聞,但目前實際情況并不樂觀。這不僅僅是海爾、長虹、海信等幾家大企業按照ReHS生產就能解決的問題,這牽扯到成千上萬的電氣元件的供貨廠家能否有先進的生產設備,生產符合標準的電氣組件。在某種程度上是對我國整體電子電氣行業的要求。
 
三、中國企業應采取的具體措施
    歐盟的WEEE、ReHS和德國的ElektroG都已在2005年8月13日正式生效。雖然在執行細節上德國政府和企業都還在摸索,有不少問題還需要逐步澄清和解決,但距離註冊登記日還有不足二個月時間,不論我們是否做好準備,都必須立即行動起來,否則我們有可能丟掉整個歐盟市場。
    首先,我們的電子電氣設備出口企業要確定自己今后在歐盟市場的身份:
――如果作帖牌產品的供貨商,雖然沒有直接受到WEEE等的管轄,但歐盟的進口商肯定要求重談合同條款,將指令的有關內容在合同中有所規定;
――如果按照ElektroG作為生產商在德國市場進口或者銷售電子電氣產品,無論是自主品牌還是其他品牌的產品,應該立即在EAR登記註冊,并對B2C產品提供回收資金擔保,否則從 2005年11月24日起就無法在德國繼續經營。有關登記的要求請登錄EAR網站。
    第二,應該仔細研究歐盟的二個指令和歐盟各國相應的法律規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罰款和經營損失。比如在各項規定的執行時間,對產品標識的要求、對B2C和B2B產品的區別對待等等,每個國家的規定不完全一樣,同歐盟的規定也有所不同,還是應該有針對性的對不同國家采取不同措施。
    第三,作為生產商,應加緊對歐盟及德國的舊電氣回收系統進行了解,同舊電氣處理公司洽談合同。也可以參考有些跨國公司目前的做法,同其他市場參與者探討共同組成回收系統,在經濟上也許更為合適。
總之,WEEE、ReHS和LelktroG的執行對中國企業是又一次新的考驗。目前中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以價格優勢取勝,今后的發展將越來越不利于低價競爭。今后的競爭更多的是以技術取勝,以環保取勝,以可持續發展取勝。不論我們愿意不愿意,能夠不能夠,都必須認識這一點,也必須趕快適應這一點,才能順應當今的發展趨勢來發展自己。
 
 
 
附件一:收費標準
條款
收費內容
收費金額  歐元
1
註冊費
 
1.01
基本註冊費
每個生產商的第一個商標的第一個產品類型
155
1.02
補充註冊費
基本註冊后,一個產品類型每增加一個商標,或一個商標每增加一個產品類型
85
1.03
對1.01和1.02註冊數量的變更
每次變更
100
1.04a
對單個生產商提供的資金擔保的審核
每個生產商,第一個商標,第一個產品類型
455
1.04b
對由(幾個生產商組成的)擔保體系提供的資金擔保的審核
每個生產商,第一個商標,第一個產品類型
545
1.04c
在1.04a和1.04b基礎上新產品類型的擔保補充
每個生產商的同一個商標下每新增加的一個產品類型或同一個產品類型下每新增加一個商標
90
1.04d
在1.04a,1.04b或者1.04c的基礎上對相同產品類型有關擔保數量和數據的變化和每年的更新
每個變化和更新
215
1.04e
擔保函其他數據的變更
每個變更
90
1.05
其他註冊數據變更
每個變更
50
1.06
非電子傳輸數據處理費
根據實際花費時間每小時收費
160
2
下達準備收集容器指令
45
3
下達取回收集容器指令
55
4
懲罰
 
4.01
對擔保不足的提醒
根據實際工作小時每小時收費
160
4.02
沒有準備收集容器提出警告
根據實際工作小時每小時收費
160
4.03
沒有取回收集容器提出警告
根據實際工作小時每小時收費
160
4.04
取消登記註冊
最高為第一項的75%
 
  
附件二:相關機構
 
德國聯邦環保部
Bundesministerium fuer Umwelt, Naturschutz und Reaktorsicherheit
www.bmu.de
 
電子舊設備登記基金
die Stiftung Elektro-Altgeraete Register EAR
Stiftung Elektro-Altgeraete Register
Benno-Strauss-Strasse 5
90763 Fuerth
電話:0049 911 76 66 50
傳真:0049 911 76 66 599
www.stiftung-ear.de
電子郵箱:info@stiftung-ear.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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