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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貿易投資報告

發布時間:2011/7/4 點擊:225
導讀:
詳細介紹

一、 雙邊貿易投資概況
據中國海關統計,2006 年中加雙邊貿易總額為 231.8 億美元,同比增長 21.0%。其中,中國對加拿大出口 155.2 億美元,同比增長 33.1%;自加拿大進口 76.7 億美元,同比增長 2.1%。中方順差 78.5 億美元。中國對加拿大出口的主要產品 為電機、電器、音像設備及其零附件、服裝及衣著附件、家具、鋼鐵制品、玩具、 塑料及其制品、車輛及其零附件、鞋類產品等;自加拿大進口的主要產品為肥料、 紙漿、礦砂、谷物及谷物粉、鎳及其制品、塑料及其制品等。
據中國商務部統計,截至 2006 年底,中國公司在加拿大累計完成承包工程 營業額 1.8 億美元;完成勞務合作合同金額 8433 萬美元。
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06 年,經中國商務部批準或備案,中國在加拿大的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額為 2020 萬美元。2006 年,加拿大對華投資項目 888 個, 合同金額 25.0 億美元,實際使用金額 4.2 億美元。截至 2006 年底,加拿大累計 對華直接投資項目 9788 個,合同金額 194.6 億美元,實際投入 54.0 億美元。
二、 貿易投資管理體制概述
加拿大海關及關稅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有:《1985年海關法》、《1997 年海關關稅法》。主要負責執行的部門是加拿大邊境服務署。
與進出口貿易有關的主要法律法規有:《1985年出口法》、《1985年出口發展 法》、《1985年進出口許可法》、《1985年特別進口措施法》、《1985年國際貿易法庭法》以及《1985年進口許可證規定》等。主要的職能部門是加拿大外交國貿部。
加拿大與投資有關的法律主要有:《1985年加拿大投資法》、《1985 年加拿大投資規則》、《1985年公司法》。主要相關部門有加拿大工業部和文化遺產部。
檢驗檢疫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食品和藥物法》、《進口貨物標識法》、《消 費者包裝與標記法》、《貴重金屬標識法》、《危險品法》、《肉類檢驗法》、《魚類檢驗法》、《動物衛生法》、《野生動植物貿易規定》等。主要負責部門有加拿大衛生部、食品檢驗局等。
(一) 貿易管理制度及其發展
1. 關稅制度
(1) 關稅管理制度
加拿大財政部在有關多邊及雙邊國際協定的基礎上制定了關稅稅則,由加拿大邊境服務署負責實施,各省政府均無權征稅。從具體征稅稅目看,最惠國關稅和普遍優惠關稅是目前加拿大實行的主要稅目。此外,還有普通關稅、最不發達國家關稅、加勒比海聯邦國家關稅、對澳大利亞關稅和對新西蘭、墨西哥、美國、 智利、哥斯達黎加以及對以色列關稅等特殊稅目。
加拿大國內市場開放程度較高,平均關稅稅率已處于較低水平,大多數原材料的進口關稅為零或很低,但部分進口產品有關稅升級現象。另外,加拿大還對部分進口農產品實行關稅配額管理。
除進口關稅外,加拿大還對蒸餾酒、果酒、啤酒和麥芽酒等征收額外關稅。
(2) 海關編碼修改
2004 年 6 月,世界海關組織對商品名稱及協調編碼制度進行修改并于 200年1月1日起實行。此次修訂對千余種產品稅則號進行了刪除、添加和修改。作為《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的國際公約》的簽署國,加拿大自 2007年1月1日起執行世界海關組織的決定。為此,加拿大發布了新的2007海關關稅。
2. 進口管理制度
(1) 進口控制
加拿大控制進出口的主要法律依據是《進出口許可法》。依據該法案的進口控制產品清單,加拿大對軍用品及武器、化學武器公約規定的產品、各種家禽、 蛋、奶制品及肉類制品、紡織品及服裝、特定的鋼鐵產品等實行進口控制。
(2) 禁止進口產品
加拿大禁止進口的產品主要包括:貓鼬科動物活標本、部分啄花鳥科活鳥以及其他除觀賞等用途外的非游獵鳥;白鷺、白鷺羽毛以及其他某些羽毛;偽幣;受著作權保護的加拿大書籍的再版書;監獄囚犯生產的產品;機動車用擋煙設備;舊車或二手車(自美國進口的除外);白磷制成的火材;槍支、禁止或限制性的 武器、禁止設備及部件等;淫穢、叛國、妨礙治安的宣傳資料或色情、暴力讀物、 膠片、錄像帶等影視資料。加拿大還禁止進口所有種類的河豚以及緘螯蟹屬河蟹。
3. 出口管理制度
(1) 出口控制
加拿大依照《出口控制清單》和《地區控制清單》對部分產品實行出口控制。根據加拿大同美國的雙邊協議,對于出口最終目的地為美國或其領土的,《出口 控制清單》中的大部分產品都不需要出口許可。《出口控制清單》第3組第4組及其他部分產品需要單獨的出口許可。
2006年8月,加拿大對《出口控制清單》所涉產品進行了一些添加、刪減 并對與產品出口控制相關的技術參數進行了澄清和修改。新增的出口受控產品有:含有特別設計部件的機器工具;使用磁流變修整流程的數字控制機器工具; 噴霧冷卻;物理仿真軟件;自動定向設備;方位、航向或北向定位慣性設備;彈藥引線安裝設備;軍用“輕于空氣的運載工具”;全球航空衛星系統干擾設備;核 技術記錄和常規軟件記錄;向心球軸承;硝仿肼物;澳大利亞集團材料列表;噴霧和霧化系統;植物病原體。取消出口控制的有:各種電腦。
2006 年 7 月,加拿大政府發布了關于修訂地區控制列表令的公報,將白俄羅斯加入《地區控制清單》。一旦正式獲批,所有從事對白俄羅斯出口的出口商 都需要在出口前獲得出口許可。
4. 貿易救濟制度
《特別進口措施法》是加拿大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的主要法律依據。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和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共同負責反傾銷與反補貼調查。其中,邊境服務署負責反傾銷或反補貼調查申請的接受并決定是否立案;負責調查傾銷或補貼是否存在及傾銷幅度,并根據傾銷幅度或補貼量來決定反傾銷或反補貼稅的征收;負責反傾銷和反補貼再調查的啟動。國際貿易法庭負責調查傾銷或受到補貼的進口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或對加國內產業的建立造成實質阻礙;負責進行公共利益調查;負責日落復審調查的啟動。
加拿大于1984年對保障措施立法,其內容包含在《國際貿易法庭法》之內,由國際貿易法庭負責保障措施調查。國際貿易法庭依照加拿大國內相似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生產商提出的申請進行調查,然后通過加拿大財政部向內閣會議報告調查結果,再由內閣會議最終決定是否采取保障措施等救濟措施對本國產業進行保護。

(二)投資管理制度及其發展
《投資加拿大法案》是加拿大有關外國投資的指導性法案。加拿大將外國投資分為文化產業類和非文化產業類投資。加拿大工業部負責對非文化產業的外國投資的促進和審核工作,加拿大文化遺產部負責對文化產業投資的審核。
一般情況下,加拿大對外國投資者給予完全國民待遇。外國投資在加拿大建立新企業,如果不是需經政府審查的項目,只需履行事先通報備案義務。通報備案不得遲于投資行為發生后的30天內。如總督會同立法議會令要求進行審查, 加政府相關部門將在收到投資通報備案后的21天內告知投資者。
政府部門需要在45天之內決定是否批準投資。但是政府可以單方面將45天期限再延長30天。經投資者和政府部門雙方同意,審批時間可進一步延長。 根據《投資加拿大法案》的規定,直接投資金額達到 500 萬加元,間接投資金額為 5000 萬加元時,需經政府審核。但是,加拿大對WTO成員給予較為寬松的審核標準。2006年加拿大將WTO成員的直接投資審核標準放寬到2.65億加 元,即WTO成員國直接收購加拿大企業所涉金額在2.65億加元以下的,可不需審核,只需向加拿大政府備案即可。此外,對于鈾工業、金融服務、交通服務和傳統文化產業部門四個例外部門,仍保持500萬和5000萬加元的投資標準。對于可能造成外國投資者獲得對加拿大文化事業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外國投資項目,需由加拿大文化遺產部進行審查。這些文化事業項目包括圖書、雜志、報紙及期刊的出版、發行和銷售、電影或影像產品的制作、發行、銷售或展示; 音樂錄音帶或錄像帶的制作、發行、銷售或展示,以及由非加拿大人投資的、直接或間接出版、發行或銷售的雜志、借助閱讀器閱讀的期刊等。

(三)與貿易投資法律法規相關的管理制度及其發展
1. 無線電標準規范修正案
2006年4月,加拿大工業部批準了無線電標準規范 119(RSS   119)的修 正案《無線電標準規范 119,版本7,在27.41—960MHz 頻率范圍運行的陸地移 動式和固定式無線電發射機和接收機》。該修正案引入了在 220—222MHz 波段運行的陸地移動式和固定式設備的要求,修訂了 800—900MHz 的輻射屏蔽和接收機的雜散發射限值(使用輻射測量法),免除數據調制解調器的認證要求,并對 RSS 119 重新編排格式和更新。
2. 種子法規的修正提案
2006 年 9 月,加拿大公布了種子法規的修正提案。該修正提案規定了種子 的測試、檢驗、質量和銷售要求,以及對法規目錄Ⅰ的等級表中概述的種子標準的修訂,和對于包裝、標簽要求的若干修訂。該修正提案將于5至8個月內生效。
3. 危險品運輸法規修正提案
加拿大于2006年10月發布了《危險品運輸法規修正提案》,進一步闡明了有關危險品運輸安全的要求,使危險品運輸法規與國際推薦標準和當前要求相一致。
4. 減少空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的排放的法規
加拿大于2006年11月3日發布了《計劃制定并執行減少空氣排放物的法規及其他措施的通告》。該通告宣布,政府將制定并執行主要的控制措施,著手解 決空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的主要人為來源(其中包括工業、運輸和某些產品),制定并執行有關室內空氣的法規和其他措施以及制定并執行《能源效率法案》等行動。該法規針對運輸業、工業部門、室內空氣等不同范圍,制定了不同的行動方案。
5. 能效法規修正案
2006年11月15日,加拿大正式公布了《能效法規修正案》。該修正案主要涉及以下內容:改進關于中央空調與熱泵系統(低于 19
千瓦)能效的測試方法, 提高對系統能效的要求;提高關于三種工商用空調的現有最低能效要求;要求對飲料自動售賣機及商用冷凍冷藏設備最低能效標準進行調整;加強相關行政管理,諸如:確保有關法規的英文版與法文版的一致性。 該項修正案對修正內容的生效時間做出明確規定:飲料自動售賣機為 2007年1月1日;商用冷凍冷藏設備為 2007年4月1日;其他修正內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6. 消耗臭氧層物質法規的修正提案
2006 年 12 月,加拿大發布了《1998 年消耗臭氧層物質法規的修正提案》。 該提案允許在已獲準的規定年限內必需或應急用途而豁免的公司之間運送溴甲烷。該提案還鼓勵使用可替代的物質,并且允許行業有效利用有限數量的,在加拿大獲得必需或應急用途而豁免的溴甲烷的功效。該提案與《蒙特利爾議定書》 確定的國際義務保持一致。
7. 低速車輛要求修訂通告
2006年12月,加拿大發布了《公布技術標準文件 No.500,低速車輛第 1 次修訂版的通告》。根據機動車安全法案第12節和機動車安全條例第16和17節,加拿大交通部修訂了技術標準文件 No.500《低速車輛》,規定了低速運行車輛的一般要求。該標準與相同標題的美國聯邦機動車安全標準 No.500 相一致, 通過引用的方式并入機動車安全條例第 500 節。該法規擬批準日期為2006年12月9日,擬生效日期為2007年6月9日。
8. 進口木制包裝的新規定
從 2006 年 7 月起,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全面執行新的木制包裝進口規定——《有關國際貿易中木制包裝材料的指導方針》。據此,木制包裝材料必須采用加熱或甲基溴熏蒸等方式進行處理,并獲取國際公認的國際植物保護協定標識后方可進入加拿大。不符合上述進口要求的木質包裝將被拒絕入境,貨物的進口方承 擔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妥善處理的責任。
9. 夾竹桃等被納入限定植物名單
2006年8月,加拿大宣布制定了有關防止與橡樹猝死病相關的疫霉屬Phytophthora ramorum 病原菌傳入加拿大植物衛生要求的法規。該法規涉及的產品有夾竹桃、楊梅蚊母樹,白蕊木蓮、云南擬單性木蘭、冬青等,上述植物被納入限定植物名單。
10.修改《蛋品規章》
2006年9月,加拿大食品檢驗局對《蛋品規章》進行調整,根據加拿大危 險品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對蛋品站做出規定,并規定了帶殼蛋的等級、包裝、標識以及檢驗要求,還對帶殼蛋品交易的註冊、實施和進出口以及跨省交易等進行了規定。
11.化學殘留取樣計劃
根據《加拿大農產品法》和《食品藥品法》,加拿大食品檢驗局(CFIA)啟動了全國化學殘留取樣計劃,對國內及進口新鮮蔬菜水果的化學殘留進行監控。 衛生部下屬加拿大有害物防治管理局對農用化學品登記并制定食品可接受的最大農藥殘留限制。2006年10月3日,加拿大食品檢驗檢疫局公布了2006—2007違反化學品殘留的產品和公司的執行列表。
12.患瘋牛病動物進口條件草案
2006年10月,加拿大發布了《患瘋牛病小型反芻類動物的進口條件草案》, 對適用于牛、小型反芻類動物及鹿的進口政策、條件和程序做出區分。
13.《藥品專利(通知書)條例修改條例》和《食品與藥品條例修改條例》
2006年10月5日加拿大正式實施《藥品專利(通知書)條例修改條例》和《食品與藥品條例修改條例》。其中,《藥品專利(通知書)條例修改條例》使新 型通用藥在專利期滿后能夠以較低的成本迅速進入市場,同時也使新藥品得到適當的保護。按照《食品與藥品條例修改條例》,新藥將獲得 8 年以上的市場壟斷期。該條例也為兒科新藥提供 6 個月的市場壟斷期。

(四) 針對具體商品的管理措施
1. 進口熱帶木材
2006年10月24日起,加拿大進口熱帶木材不再需要進口許可,而且可以免除處理,但必須隨附有效的植物衛生證明或再出口植物衛生證明。加拿大還規定進口墨西哥洋椿、椰子、太平洋鐵木、羅氏紫檀等非熱帶木材,進口商需提供有效的進口許可及植物衛生證書或再出口植物衛生證明,以確認木材經過最低中心溫度 56 度、不低于 30 分鐘的烘干處理,水分含量低于 20%。
2. 對進口農產品的有關要求
加拿大與進口農產品相關的法規主要有:《加工產品法》、《新鮮蔬菜水果法》、《許可證及仲裁法》等。加拿大對一些進口農產品要求進口商提供許可證等進口 文件。如:進口蘋果、杏、藍莓、卷心菜、香瓜、去頂胡蘿卜、花椰菜等新鮮蔬菜水果需要事先獲得進口許可證,且要滿足《新鮮蔬菜水果條例》對部分產品規定的最低等級。
部分產品還需提供符合加拿大對質量、標簽和包裝的最低要求的檢驗證書。這些產品包括:美國進口的蘋果、洋蔥及馬鈴薯需要 USDA 檢驗證書;其他國家的蘋果、洋蔥及馬鈴薯必須要有加拿大食品檢驗局頒發的檢驗證書等。
3. 部分農產品的出口要求
除出口至美國及其他國家的蘋果、洋蔥及西紅柿需要符合不同的等級要求之外,加拿大對大部分新鮮蔬菜水果的出口沒有等級要求。
加拿大要求出口至美國和波多黎哥的洋蔥、馬鈴薯和露地西紅柿需提供出口檢驗證書。
4. 化妝品的外標簽規定
為減少可能產生的使用化妝品的危險,加拿大衛生部出臺新規定,自 2006年11月18日起,所有在加拿大銷售的化妝品的外標簽上必須列明產品中所含的所有成份。另外,成份清單必須采用國際專業命名化妝品原料(INCI)體系的通用名稱。這一命名體系已經在美國、歐盟、日本等許多國家采用。新規定將實行2年以上。
5. 石棉制品法規提案
2006年11月,加拿大發布了《石棉制品法規提案》。目前,加拿大有關石 棉的要求分布于《危險品法案》目錄Ⅰ中的5個款項,該法規提案將《危險品法案》目錄Ⅰ中有關石棉和石棉制品的五個獨立項合并為一個法規,相關要求未做修改。
6. 機動車輛安全法規和機動車輛輪胎安全法規修正提案
2006年12月13日,加拿大宣布制定了機動車輛安全法規和 1995年機動車輛輪胎安全法規修正提案。該修正提案提議在機動車輛安全法規第110項和120項中參照編入技術標準文件110和120,即“額定車載全重在4536千克(10000 磅)或以下的機動車輛的輪胎選擇和輪圈標準”和“額定車載全重在4536千克(10000 磅)以上的機動車輛的輪胎選擇和輪圈標準”。此外,為增加兩個輪胎壓力監控系統信號裝置和一個指示器,該修正提案還修訂了機動車輛安全法規的 計劃Ⅳ的第101項,“控制器和顯示器的定位和識別”。同時,該修正提案同樣還將對 1995 年的機動車輛輪胎安全法規做出若干其他相關修訂。該修正提案將于2008年9月1日后強制執行。
7. 有機產品管理條例
2007年1月,加拿大出臺了新的有機產品管理條例,要求凡在加境內市場上銷售和貼有加拿大有機產品標簽的產品,無論是國內產品還是進口產品均須符合加拿大新規定。只有滿足修訂后的加拿大有機產品標準的食品才允許使用新標識。多成份產品需至少包含 95%的有機成份。含 70%以上有機成份的食品的百分比將貼在標簽上。
8. 中國鴨梨恢復對加拿大出口
2006年3月22日,加拿大食品檢驗局開始允許中國河北鴨梨恢復對加出口。 這標志著被暫停兩年的中國鴨梨對加貿易全面恢復。
2004年初,繼美國暫停中國鴨梨輸美后,加拿大以在中國出口鴨梨上檢出所謂的梨黑斑病新種為由暫停進口中國鴨梨和“亞洲梨”,給中國鴨梨產業造成嚴重經濟損失。2004年10月,中國“亞洲梨”恢復出口。之后,中加雙方簽署了《中國鴨梨輸往加拿大植物檢疫要求工作計劃》。中國山東、河北鴨梨也相繼恢復了對加拿大的貿易。
9. 針對活禽鳥禽流感的新措施
2006年5月3日,加拿大食品檢驗局(CFIA)制定有關針對活禽鳥禽流感的新措施,調整了有關活禽鳥及孵化卵的進口政策,使其與 2005年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陸生動物衛生法典保持一致。
主要措施包括:裝船24小時內需要有資格的獸醫進行活禽裝船前檢驗;證實活禽自孵化之日起或裝船21天前所在國家或地區沒有高致病型禽流感;註射過疫苗的禽類不能進口到加拿大。通常加拿大對進口動物要求30天的檢疫期, 但此項新措施要求對于抵達加拿大的活禽鳥具有代表性的樣本(60只)在進入檢疫區 21 天后進行禽流感測試,結果為陰性才可放行。
10.《食品添加劑及新鮮蔬菜水果加工助劑的使用指南》
2006年6月,加拿大食品檢驗檢疫局發布了《食品添加劑及新鮮蔬菜水果加工助劑的使用指南》,規定了新鮮蔬菜水果再包裝的標簽要求。在《食品藥品條例》第16部分列表具體規定了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其最大用量。由于食品添加劑被認為是最終再包裝產品的成份,因此添加的成份必須出現在成份列表中(蠟涂層除外)。
11. 葡萄酒標準
2006年6月,加拿大修訂了食品藥品法規,修改了現有對葡萄酒的表述,允許在規定限量內使用補充的食品成份和食品添加劑,將葡萄酒中可揮發性酸度的最大限量從目前的 0.13%提高到 0.24%。
12.含/無維生素 D 的強化鈣橘汁的臨時營銷許可
2006年10月,加拿大健康部發布了《有關含/無維生素 D 的強化鈣橘汁的臨時營銷許可》,準許在含/無維生素D的液態、濃縮、重組橙汁、或橙橘汁內添 加鈣成份。
13.對進口咸蛋制品嚴格檢驗檢疫
2006年12月,加拿大食品檢驗檢疫局表示,將采取措施嚴格審查進口咸蛋制品。目前加拿大本國生產的咸蛋中,尚未發現蘇丹紅。
加拿大規定,進口咸蛋時需有原產地國家的證明,證實所有運抵加拿大的咸蛋都經過檢驗,不帶有禽流感等病菌,且咸蛋表面沒有污穢等。
14. 罐裝食品使用依地酸鈣鈉及乙二胺四乙酸的臨時營銷許可
2007年1月,加拿大宣布制定了有關在各種標準化罐裝食品中使用依地酸鈣鈉及乙二胺四乙酸的臨時營銷許可的法規。該法規準許在罐裝產品中使用上述兩種物質作為隔離劑,最大使用限量分別為 365p.p.m和165p.p.m.。

三、 貿易壁壘
(一)關稅及關稅管理措施
1. 關稅高峰
加拿大仍對部分產品保持較高關稅。高關稅仍是紡織品尤其是服裝對加出口的主要障礙。例如羊毛和人造纖維關稅為 16%,服裝關稅為 17.5%至 21%。
此外,加拿大對部分冰球保護性設備的海關關稅也維持了較高水平,如頭盔、護脛、護肩、護肘、面罩以及護身繃帶等。安全頭盔適用關稅 8.5%;冰鞋,包括保護設備的適用關稅為 18%;護脛、護肩、護肘(足球用除外),大腿及臀部 的保護設備適用關稅為 15.5%。
2. 關稅升級
加拿大在食品、飲料、煙草、紡織品和皮革領域的關稅升級現象比較突出。 如可可豆為零關稅,可可粉的關稅約為 6%。天然礦泉水為零關稅,但是對加糖加味礦泉水征收 11%的進口關稅;未加工煙草為零關稅,但是對煙草制卷煙、 香煙等征收 4%~12.5%的進口關稅。未梳羊毛和動物毛基本為零關稅,而制成粗梳或細梳紗線半成品后的進口關稅為 8%,制成織物后的部分產品關稅升級到12%~14%。生牛皮、生馬皮等原料多數為零關稅,至多被征收不超過 3%的關稅,但皮革制衣及衣服附件的關稅則升至 7%~15%。
3. 關稅配額
加拿大仍保持對部分農產品實行關稅配額管理,主要涉及蛋及蛋產品、天然乳品、冰淇淋、酸奶、火雞及火雞產品、牛肉、雞肉及雞肉產品等。如對配額外 進口牛奶征收 243%且不低于 2.82加元/公斤的關稅;其他奶類涂抹食品的配額外關稅達 313.5%;家禽的鮮、冷、凍肉及食用動物內臟的配額外關稅達 154.5%和 238%。
(二) 進口限制
加拿大對于酒類進口有一定的限制。進口酒精飲料及跨省交易需要受到聯邦《麻醉性酒類進口法案》的管制。該法案賦予各省對烈性酒的銷售、進口、跨省運輸等的自主裁決權。目前加拿大十個省的酒類控制委員會是行使上述權力的壟斷機構。
酒類控制委員會對進口飲料的歧視性政策包括:強迫進口產品接受比加拿大國內同類產品更高的加價;申請列表程序或取消列表程序的差別措施(酒類控制委員會決定進口產品是否屬于品牌或各種蒸餾酒、啤酒等的銷售途徑);限制私 人運輸和私人銷售點;對進口品設置最低和最高價格。中方認為,加拿大政府的上述措施與 WTO 最惠國待遇原則不符,阻礙了外國酒類飲料進入加拿大市場。
(三) 技術性貿易壁壘
1. 蔬菜水果的包裝限制
對超過包裝限制的進口果蔬產品,加拿大要求進口商需提供國內市場該產品供應不足的證明,方可獲得政府的免限制進口許可。該措施限制了其他國家大批量的散裝蘋果、土豆等產品對加拿大的出口。
《新鮮蔬菜水果管理法》對包裝的尺寸做出具體規定,在加拿大市場出售的蘋果、杏、桃、梨的包裝凈重不能超過200公斤。混合各種不同品種蘋果的包裝不能超過20公斤。另外,甜菜、胡蘿卜、洋蔥、土豆和瑞典蘿卜的重新包裝, 也須按規定的尺寸進行包裝方可銷售。該法案還對混合水果和蔬菜的包裝重量和標簽也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加拿大的上述規定過于繁雜,給相關產品的出口包裝 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2. 標簽標識
(1) 基本標簽要求
加拿大要求進口產品必須用英語或法語在顯著位置標註原產地。出售給最終消費者的產品和批發商品的包裝必須適用不同的標準,要求包裝盡可能使用可回收材料。《消費者包裝及標簽法》要求包裝上必須標明產品重量及體積。根據加拿大的標簽制度要求,預包裝食品必須標明產品名稱、凈重、經銷企業地址、配 料清單等,有效期在 90 天以內的必須標明到期日。新鮮水果及蔬菜的包裝容器上應標明產品名稱、重量、原產地、包裝企業的商號及地址,并且必須符合加拿
大法規規定的殺蟲、殺菌標準。加拿大已頒布了加強食品營養成份標志標準的立法預告,要求食品包裝上不僅要標明熱量,還須標明鈣、鐵等 13 種營養成份。
(2) 填充產品的標簽標識
按照加拿大《紡織品標簽法》以及加拿大標簽處理方法的規定,產品必須用英文或法文標明以下四類信息:經銷商身份或加拿大進口商的等級代碼、原產國、 纖維成份、清潔說明。但是,加拿大對棉大衣、羽絨服等產品的“填充物”有特殊的標簽要求。盡管加拿大《紡織品標簽法》并未要求對填充纖維成份做出標識, 但魁北克、安大略和曼尼托巴省規定,每件填充服裝或填充玩具都需要有特殊標
簽,這些產品的生產商也需按照三省的相關法案規定在省級機關進行登記註冊, 并交納400加元的註冊費。按以上各省的規定,生產商難以在生產過程中或裝船前完成產品標簽的註冊登記工作,易導致運輸延誤,增加了出口企業的額外費用。
3. 排放標準
加拿大于2006年11月3日發布了《計劃制定并執行減少空氣排放物的法規 及其他措施的通告》,宣布加拿大將采取相應的立法和執法行動,以解決空氣污 染物和溫室氣體問題。中方贊同加拿大旨在保護環境而采取的上述措施,但中方希望加方在相應立法過程中,以國際標準為其技術法規和標準基礎,并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實際發展水平,以免對正常貿易構成不必要的限制。
(四)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1. 肉類檢驗
加拿大對肉類產品進口實施嚴格的檢驗。一是加拿大農業部規定肉類產品只有在其認可出口國標準的情況下才能進口。二是裝載進口肉類的集裝箱必須按照加拿大《肉類檢查法》的規定加貼標簽。三是肉類產品除標簽必須符合《肉類檢 查法》的規定外,還須提供具有符合《動物疾病及保護法》的原產地證明及符合《肉類檢查法》規定的檢查證。肉類、肉制品、水產品、植物及種子、新鮮蔬菜及水果等在通關時還必須檢查是否符合其他衛生標準和等級標準。
2. 魚產品檢驗
根據加拿大《魚類檢驗規則》,凡出口到加拿大的魚類都需要經過感官評估、內容判斷、標簽評估、(罐裝類)容器的完整性評估等任意抽檢。如果某種魚類不能通過某種檢驗,則該類魚產品名稱以及檢驗類型將由檢驗員記錄在進口警報 清單內,且此后同一家生產商生產的該類產品出口至加拿大時需接受同種檢驗。
對于罐裝魚產品,需要在第一批貨出貨前或出貨時提供每種罐裝魚產品的相 關文件,并由加拿大進口商保留一份復印件。之后同種產品每次出貨,如果進口商或加拿大食品檢驗局要求提供該文件,出口商應相應提供熱處理機構認可的熱處理程序證明,罐裝產品還需滿足加方的焊接要求。 雖然目前世界上普遍使用的鋁質易拉罐能夠保證罐裝的完整性和質量,但是不如合金罐體堅硬。因此在加拿大食品檢驗局進行罐體完整性檢測時,鋁制罐體無法承受與合金罐頭同等的堅固水平,往往會導致破裂,無法通過該檢測,導致這些鋁質罐裝食品生產商被列入進口警報清單中,從而影響對加拿大的出口。
3. 咖啡因飲料
依據加拿大《食品與藥品管理條例》,限制在可樂類飲料中使用咖啡因。該規定導致部分碳酸飲料產品無法在加拿大市場出售,只能銷售無咖啡因產品。據悉,加方的此種規定是基于咖啡因對兒童不安全的假設基礎上做出的。加拿大衛生部 2003 年對咖啡因對兒童的影響作了評審,但并未做出最終定論。中方認為, 這種限制與 WTO/SPS 協議不一致,建議加拿大重新制定有關咖啡因的使用標準。
4. 木質包裝
加拿大于2006年8月1日批準了《D-98-08(2003 年第六次修訂):除美國外所有地區生產的木質包裝的進口要求》,規定向加拿大出口的所有地區(美 國除外)生產的木質包裝材料必須按照國際貿易中木質包裝材料管理指南(ISPM15)的規定或加拿大食品檢驗署批準的方式進行處理和認證。中方贊同加拿大采用國際標準的做法,但希望加拿大闡明給予美國特殊待遇的理由,以避免在貿易伙伴間造成歧視。
(五) 政府采購
加拿大是《政府采購協定》的簽署國,但卻是承諾最少的簽署國之一,而且加方簽署的協定并不包括聯邦水平之下的公共機構,即省級政府的采購。另外,加拿大的通信設備、運輸設備、基本電信服務、捕撈、造船及維修等部門,也被排除在協議所轄范圍之外。 加拿大各省都對小企業制訂了優先采購權。對小企業的傾斜政策形式有:價
格優惠,為小企業保留特定采購項目;或通過配額制度,給小企業安排一定比例 的獎勵。所以,即使小企業的標的較高,也能得到優先考慮。另外,大多數省都通過價格優惠或限制投標機會的方式給予本地區或本省制造商、服務商各種優惠。加拿大空間局要求加拿大籍人對衛星的采購比例最多可達到 70%。
(六) 貿易救濟措施
自1995年起,加拿大共對中國發起13起反傾銷調查,其中2006年新發起1起。2006年6月8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對原產于中國的部分銅管件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合并立案調查。這是加方第四次對中國產品同時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在此之前加拿大曾對中國的燒烤架、碳鋼和不銹鋼緊固件以及復合地板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2006年10月20日,加拿大對此案做出初裁,中國浙江兩企業被征收39%的臨時反傾銷稅和17%的反補貼稅,非合作企業被征收 116%的反傾銷稅和67%反補貼稅。

(七)補貼
1. 農業政策框架
2003年加拿大制定了全面綜合性農業戰略,即農業政策框架。該框架主要 包括5部分:商業風險管理,食品安全與質量,科技與創新,環境以及更新。其中商業風險管理包括農業收入穩定項目和產品保險兩個項目,為農民損失提供各種類型的保護措施和補貼。產品保險為某些作物提供由冰雹、干旱、洪水、疾病等因素造成的損失;農業收入穩定項目則提供其他產品保險所不能覆蓋的保護, 即由于環境變化,如低價、突然的價格下降或投入成本的增加,導致農民收入的全面下降。農業收入穩定項目由哥倫比亞省、薩斯喀徹溫省等省的聯邦政府發放,但是在阿爾伯塔省、安大略省、魁北克和愛德華王子島則由省級政府發放。
2.小麥委員會
加拿大小麥委員會是政府授權專營西部小麥、大麥等出口業務的國有企業。小麥委員會的所有出口信貸都由聯邦政府通過不同的項目計劃擔保。另外聯邦政 府還擔保允許小麥委員會以低于同等私人公司的利率借款維持經營。加拿大小麥委員會對加西部小麥的出口專營權和定價權雖然沒有違反 WTO 規定,但加方沒有一視同仁地對待本國產品與進口谷物產品,例如在鐵路運輸上給予小麥委員會收費方面的優惠。中方對加拿大上述政策與 WTO 規則的一致性表示關註。
(八) 服務貿易壁壘
加拿大的服務貿易發展較早,但目前仍對電信、金融、文化等服務領域的市 場準入進行限制。
1. 電信業
加拿大《電信法》規定從事發射設備經營的外國企業直接控股不得超過20%,間接控股不超過33%,外資總有效控股不得超過46.7%。
2. 銀行業
加拿大規定,加拿大人必須擁有銀行業 75%以上的股權。另外,加拿大對外資進入零售銀行業仍有限制性措施,有意投資的外國金融公司需向加拿大金融機構監管辦公室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經營。
3. 保險業
加拿大對外資進入保險業實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外國資本所有人仍然受到投資門檻的審查制約,加拿大國內有幾個省繼續對入省投資的公司實行審批。人壽保險公司一般不得開展其他服務。外國保險商只能在加拿大提供保險、再保險及再轉讓的商業性服務。在不列顛哥倫比亞、薩斯喀徹溫和曼尼托巴等 省,消費者必須從政府承保人處購買最低限額的汽車險。附加險由政府和私人承保人承保。在魁北克省,身殘險由政府承保人承保,但汽車險及財產損失險均由私人承保人承保。在其他各省,上述險別均由私人承保人承保,但保險費與保險單期限 受嚴格管制。
4. 法律服務業
加拿大對外國法律顧問和律師規定了具體的要求,對法律專業服務實行嚴格的規章管理。外國法律顧問(僅限于外國法及國際公法的咨詢服務)必須以唯一的所有人或合伙人的形式反映其經營性質。在愛德華王子島、安大略、阿爾伯塔和紐芬蘭等四省,擁有永久居住權是律師註冊的條件之一,而魁北克省則要求律 師具備公民資格。法律專業服務由省、地區專業機構或隸屬省立法機構的法學社進行規章管理。加拿大的13個省和地區,各自確定自己的規則和行為規范。在加拿大從事法律活動,必須在13個省和地區的某一省或地區註冊。
5. 建筑業
加拿大對建筑服務行業實行許可證管理。從事建筑服務的建筑師職業受省級政府管理,從業者必須從某一省或地區的建筑師協會獲取許可證。各省或地區對 許可證的要求不盡相同,加拿大建筑理事會委員會負責協調各省或地區協會包括許可證在內的規章管理方面的問題。許可證申請人必須首先通過加拿大的資格認證。凡在新不倫瑞克、紐芬蘭和諾瓦斯舍第三省要求持永久許可證的從業者必須是當地居民。外籍建筑師在取得為期一年的項目許可證的前提下,可從事建筑服務。
6. 文化產業
《投資加拿大法案》要求外商投資圖書的出版、發行和銷售時需要同加拿大的國家文化政策相協調,并且要對加拿大有“凈收益”。另外,加拿大禁止外國投資者直接收購現有的加拿大圖書公司。加拿大禁止外資收購加拿大人控制或所有的電影發行公司。加拿大進口商擁 有全球發行權或是主要投資方時,方允許外國投資新設電影發行公司。外國投資者只有將其在加拿大所得收益進行再投資時,方可對加拿大境內的外國發行企業 進行直接或間接收購。
7. 廣播電視
加拿大廣播電視電信委員會既是《廣播法》的執行機構,又負責制定相關規 則。該委員會要求加拿大的常規節目占電視播出時間的 60%,占黃金時間(晚6時至午夜)的 50%。它還要求無線電廣播的音樂節目的35%必須符合加拿大確定的評分制度,達到“加拿大化”的標準。對家庭的直播節目應具有加拿大的內容優勢(占 50%以上)。 根據該委員會目前的政策,獲得許可證的加拿大籍服務商同獲授權的非加拿大籍運營商競爭時,該委員會可以要求停止非加拿大籍運營商的服務,只要有新的加拿大籍申請人提出要求即可。為了保證“加方控制”,該委員會規定加拿大籍人控股低于 80%或董事會成員中加拿大籍人少于4/5的公司,不能獲得運營許可證或更新運營許可證。
8. 商業航空
外國投資者對加拿大航空公司的持股比例被限制在25%以下。
9. 漁業
外國人對擁有加拿大商業捕魚許可證的公司的最高持股比例為 49%。
10. 房地產
愛德華王子島、薩斯喀徹溫省以及新斯科舍三省限制將本省的房地產出售給省外的個人或機構。

(九) 其他
1. 新藥品的批準時間過長
加拿大衛生部的生物與遺傳治療理事會對新藥產品的批準時間過長,阻礙了新藥進入市場。
2. 獸藥審批時間長
新獸藥的批準程序是由加拿大衛生部下屬健康產品與食品機構通過獸藥委員會負責。該委員會對新獸藥的批準程序審查嚴格,制造商遞交申請后通常都需要接受 180 天的審批期。加拿大獸藥批準時間過長,造成生產商無法與其他市場 同步在加拿大上市新藥。
四、 投資壁壘
雖然加拿大對外國投資者基本實行國民待遇,但加拿大也是國際經合組織內為數不多的仍對投資進行審批的國家。加拿大認可外資對經濟增長的重要作用, 但同時又對非加拿大籍人投資設置不少限制,要求外資對加拿大有“凈收益”。加拿大各省對外資的限制措施各有不同,但主要集中在土地購買以及省級管理的金融服務領域。省級政府層面涉及文化、勞動關系和環境保護的政策,都可 以成為限制外國投資的因素。
2006 年加拿大聯邦保守黨政府制定計劃,擬阻止那些對加拿大構成潛在威 脅的外資收購行為及外國國有公司的投資。有評論指出,該措施主要針對中國企業的收購行為。盡管加方強調此舉并非針對中國,但中方認為加方該政策有悖 WTO 的精神,將對中加兩國的經貿關系產生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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