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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央行被重新赋予监管中小型金融机构的权力
日前,披露的《欧洲银行业新监管机制立法议案草案》显示,草案重新赋予了欧洲央行监管中小型金融机构的权力。
这份新的议案中,将此前议案中“欧央行新监管机构的监督对象仅包括系统性大型银行,以及正在或已接受政府救助的银行,所有其他中小型金融机构的日常运营仍由国家监管机构监管”,改为“国家监管机构将是欧洲银行业新监督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将“所有其他中小型金融机构的日常运营仍由国家监管机构监管”一句删除。
欧盟峰会10月批准,在欧元区范围内建立以欧央行为核心的银行业单一监管机制,这也是欧洲稳定机制(ESM)为成员国银行直接注资的条件。
新议案对“非系统性重要性银行”进行了定义,即“财务经济效益或审慎相关性较低,资产不超过该国银行业资产规模一半的银行均属于非系统性重要性银行”。
新议案对其他方面的内容也做了改动。例如,建议将新监管部门审批银行牌照申请的时间由原先的45个工作日缩减为35个工作日。若新监管机构决定撤销一家机构的银行牌照,须遵循银行所在国的监管操作流程;在撤销银行牌照前,欧央行须给成员国监管当局充分时间,确保其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作出决定。
新议案保留了此前版本中关键的一条规定:新监管机构将负责欧洲金融机构的筹划决策,但最终决定权仍保留在欧央行管理委员会。目前非欧元区国家在欧央行管理委员会中没有表决权,欧盟正在寻找一套折中方案,尽量给加入新监管机制的国家充分的话语权。
分析人士表示,新议案进一步明确了欧洲银行业新监管机制与国家监管机制的关系以及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如进展顺利,新监管机制将于明年完成组建并投入运作。
欧洲银行体系在危机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对银行体系的梳理有助于经济的复苏,也将给注册离岸公司业务的发展提供更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