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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區的出口退稅規定 當前位置: >>首頁 >>外貿知識

加工區的出口退稅規定

發布時間:2011/7/7 點擊:81
導讀:
詳細介紹

一、出口加工區概念

  出口加工區(以下簡稱“加工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由 海關 監管的特殊封閉區域。加工區必須設立符合 海關 監管要求及隔離設施和有效的監控系統; 海關 在加工區內設定專門的監管機構,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對進、出加工區的貨物及區內相關場所實行24小時監管制度。

二、加工區與保稅區的區別

  加工區入境貨物的減免稅收政策基本是參照保稅區現有政策制定,沒有新的優惠。但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區別:

  1、在功能上,加工區的功能單一,僅取于產品外銷的加工貿易,但區內可設立少量為加工企業生產提供服務的倉儲企業以及經海關核準專門從事加工區內貨物進出的運輸企業;

  2、國內原材料、物料等進入加工區視同出口,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并簽發 出口退稅 報關單 。區外企業憑報關單 ( 出口退稅 聯)及有關憑證向稅務部門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

  3、對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并按制成品征稅;

  4、國家對區內加工出口的產品和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三、運進運出加工區的手續

  對出口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并按照制成品征稅;對出口加工區外企業(以下簡稱“區外企業”,下同)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由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

 四、加工區退(免)稅管理規定

  (一)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出口加工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下同)并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備、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所需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區外企業憑海關出具的出口貨物 報關單 ( 出口退稅 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外滙收滙核銷單等憑證,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 對區內企業建造基礎設施以及區內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戶所需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區外企業和區內有關企業及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專門帳冊,以備退稅機關審查。

  (二)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并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其使用的生產消費用品、交通運輸工具等,不予辦理退(免)稅。

  (三)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并轉入出口加工區供其使用的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基建物資等,不予退還其已繳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四)對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企業及實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稅收管理辦法的外商投資企業銷售并運入出口加工區的上述第(一)條所述貨物,按照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退(免)稅;對實行免稅管理辦法的外商投資企業銷售并運入出口加工區的上述第(一)條所述貨物,在2000年底前仍實行免稅政策。

  (五)對區外企業銷售并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一律開具出口銷售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對銷售給區外企業用于銷售并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準予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的規定,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六)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并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所需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海關予以出具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并在報關單“運抵國別”欄中列明“出口加工區”。

  對上述貨物,海關應按現行有關規定對其報關單信息予以錄入、傳輸,以便退稅機關辦理退稅時對審海關電子信息。

  (七)對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和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八)對出口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海關實行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管理辦法。

  對區內企業出口到境外的貨物,不予辦理退稅。

  (九)區內企業不得委托區外企業進行產品加工。對區內企業以委托或作價加工方式向區外企業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成品后、由區外企業銷售并運入區內的貨物,區外企業不得申報辦理退(免)稅。

  (十)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退(免)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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