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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報檢實務綜述

發布時間:2011/7/7 點擊:117
導讀:
詳細介紹

1、出境貨物報檢范圍

  (1)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境貨物;

  (2)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出證的貨物;

  (3)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由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貨物;

  (4)有關國際條約規定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的貨物;

  (5)裝運出境易腐易變食品、冷凍品的船艙、集裝箱等運載工具的適載檢驗;

  (6)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

  (7)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它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的檢疫。

2、報檢時間、地點

  (1)報檢時間

  出境貨物最遲應于報關或出境裝運前10天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報檢;出境動物應在出境前60天預報,隔離前7天報檢;出入境的運輸工具應在出境前向口岸檢驗檢疫機關報檢或申報。

  (2)報檢地點

  出境貨物影子阿貨物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對有內地運往口岸分批、并批的貨物,應在產地辦理預檢,合格后,方可運往口岸辦理出境貨物的查驗換證手續。

  對由內地運往口岸后,由于改變國別或地區有不同檢疫要求的、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的、批次混亂貨證不符的,或經口岸查驗不合格的,須在口岸重新報檢。

3、出境貨物報檢的要求

  (1)報檢單位必須在檢驗檢疫機構註冊登記,報檢時填寫登記號;報檢員在報檢時應該出示報檢員證。

  (2)每份報檢單限填一批貨物,特殊情況下,對批量小的同一類貨物,以同一運輸工具,運往同一地點,同一收貨、發貨人,同一報關單的貨物,可填寫同一份報檢單。

  (3)應附資料:合同、信用證、廠檢單或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換證憑單(正本)、包裝性能合格單、發票、裝箱單等;

  (4)憑樣成交的應提供成交樣品。

4、出境報檢時應提供的單證、資料

  (1)對外貿易合同、銷售確認書或訂單,出口中成藥(蜂王漿、蜂王漿劑、中藥酒等)時,除提供外貿合同外,還應提供購銷合同及中醫藥管理部門的批準證書;

  (2)信用證,非信用證結滙的應在報檢單上註明結滙方式;

  (3)發票及裝箱單;

  (4)實施衛生註冊及質量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應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衛生註冊/質量許可證副本,并在報檢單上註明衛生註冊證號

  或質量許可證號。

同時提供廠檢合格證。
   (5)法定檢驗檢疫的出境貨物,外包裝(如:紙箱、木箱、麻袋、集裝箱、塑編袋等)報檢時應提供“出境貨物運輸包裝容器性能檢驗結果單”正本。

5、出境特殊情況,需提供:

  (1)憑樣成交的:除提交一般性報檢文件外,還需加附成交樣品;

  (2)出境尸體、棺柩、骸骨的報檢,報檢人應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

  ①死亡者護照或海員證及其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②死亡者證明書一份;

  ③死亡醫學證明書一份;

  ④當地政府出具的有關證明一份。

6、出境貨物報檢的變更與撤銷

  對已檢的貨物有以下情況時,申請人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1)國外開來信用證修改函,凡涉及與檢驗檢疫有關條款的。

  (2)由于生產、運輸等原因造成數、重量變化的。

  (3)經檢驗檢疫合格的貨物,已簽發檢驗檢疫證書,需做改動的。

  申請變更須提交于變更內容相關的單證,并退回原簽發的證書、通關單等。經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同意后,方可變更。經審核不符合規定的,不準變更,可重新報檢。

  已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的出境貨物,由于生產、貨源、運輸、批文等方面不能出境的,應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撤銷報檢,經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撤銷手續。對已完成檢驗檢疫工作的貨物,不得撤銷報檢。并應按規定繳納檢驗檢疫費。

7、出境貨物報檢單的填寫

  出境貨物報檢單所列各欄必須填寫完整、準確、清晰,欄目內容確實無法填寫的以“***”表示,不得留空。

  (1)報檢單位:指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檢驗、檢疫、鑒定業務的單位;報檢單應加蓋公章。

  (2)報檢單位登記號:指在檢驗檢疫機構的報檢註冊登記號。

  (3)發貨人:指本批貨物的貿易合同中賣方名稱或信用證中的受益人的名稱,如需要出具英文證書的,填寫中英文。

  (4)收貨人:指本批出境貨物的貿易合同中或信用證中買方名稱,如需要出具英文證書的,填寫中英文。

  (5)貨物名稱:按貿易合同或發票所列貨物名稱所對應國家檢驗檢疫機構制定公布的《檢驗檢疫商品目錄》所列的貨物名稱填寫。

  (6)H.S.編碼:指貨物對應的海關《商品分類及編碼協調制度》中的代碼,填寫8位數或10位數。

  (7)產地:指貨物的生產/加工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地區(市)名稱。

  (8)數/重量:填寫報檢貨物的數/重量,重量一般以凈重填寫,如填寫毛重,或以毛重作凈重則需註明。

  (9)貨物的總值:按本批貨物合同或發票上所列的總值填寫(以美元計),如同一報檢單報檢多批貨物,需列明每批貨物的總值。(註:如申報貨物總值與國內,國際市場價格有較大差異,檢驗檢疫機構保留核價權力。)

  (10)包裝件數及種類:指本批貨物運輸包裝的件數及種類。

  (11)運輸工具名稱號碼:填寫貨物實際裝載的運輸工具類別名稱(如船、飛機、貨柜車、火車等)及運輸工具編號(船名、飛機航班號、車牌號碼、火車車次)。報檢時,未能確定運輸工具編號的,可只填寫運輸工具類別。

  (12)貿易方式:A、一般貿易;B、三來一補;C、邊境貿易;D、進料加工;E、其他貿易。

  (13)貨物存放的地點:指本批貨物存放的地點位置。

  (14)合同號:指貿易雙方就本批貨物出境而簽訂的貿易合同編號。

  (15)信用證號:指本批貨物所對應的信用證編號。

  (16)用途:指本批貨物出境用途,如種用、食用、奶用、觀賞或演藝、伴侶、實驗、藥用、飼用、加工等。

  (17)發貨日期:按本批貨物信用證或合由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寫。

  (18)輸往國家(地區):指貿易合同中買方(進口方)所在國家或地區。

  (19)許可證/審批單號:對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已實施《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制度目錄》下的出口貨物和其他已實行許可制度、審批制度管理的貨物,報檢時填寫安全質量許可證編號或審批單編號。

  (20)啟運地:指裝運本批貨物離境的交通工具的啟運口岸/地區城市名稱。

  (21)到達口岸:指裝運本批貨物的交通工具最終抵達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稱。

  (22)生產單位註冊號:指生產/加工本批貨物的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的註冊登記編號。

  (23)集裝箱規格、數量及號碼:填寫裝載本批貨物的集裝箱規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別對應的數量和集裝箱號碼全稱。若集裝箱太多,可用附單形式填報。

  (24)合同、信用證訂立的檢驗檢疫條款或特殊要求:指貿易合同或信用證中貿易雙方對本批貨物特別約定而訂立的質量、衛生等條款和報檢單位對本批出境貨物的檢驗檢疫的其他特別要求。

  (25)標記及號碼:按出境貨物實際運輸包裝標填定,如沒有標記,填寫N/M,標記填寫不下時可用附頁填報。

  (26)隨附單據:按實際提供的單據,在對應的窗口打“√”。

  (27)需要證單名稱:按需要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單,在對應的窗口打“√”,并應註明所需證單的正副本的數量。

  (28)報檢人鄭重聲明:必須有報檢人的親筆簽名。

  本說明未盡事宜按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發布的有關規定辦理。

8、出境貨物的預檢

  (1)預檢的目的

  預檢是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方便對外貿易,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需要和可能對某些品質較為穩定、非易腐易爛的出境貨物預先接受檢驗檢疫。是防止內地不合格貨物運抵口岸的一項有效措施。

  (2)預檢的條件

  申請預檢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中的一條:

  A、對外尚未簽訂貿易合同,報檢人需預先進行報檢以了解貨物的品質情況;

  B、對外已簽訂貿易合同。但信用證尚未開來或尚未確定裝運期限;

  C、由內地發運至口岸需分批或并批出口的貨物,應在產地辦理預檢,貨物到達口岸后辦理查驗換證;

  D、貨物已生產完畢,但尚未確定具體發運數量及裝運日期,為便于報檢人及時辦理放行手續,可申請預先檢驗,待確定具體發運數量及日期后,及時辦理查驗放行手續。

  E、實行質量許可證、食品衛生廠(庫)註冊的貨物。

  (3)查驗換證時的註意事項

  在產地預檢合格后,報檢人會取得“出境貨物換證憑單”,利用“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時應註意:

  A、預檢合格的貨物,必須在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有效期內到出境口岸辦理查驗換證放行手續。超過有效期的,須重新報檢。

  B、辦理出境查驗換證時,必須提交“出境貨物檢驗檢疫換證憑單”正本,方可辦理。

  C、經產地檢驗檢疫機構預檢的貨物正式出口時,必須報經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查驗換證,經查驗符合有關要求、標準的,給予簽證或換證放行。“出境貨物檢驗檢疫換證憑單”僅供檢驗檢疫機構內部查驗換證用,不具備通關的作用,也不具有在國內市場交易中作為品質證明的效用。

9、出境貨物報檢單的填制說明(所列項目必須填制完整、準確、清晰)

  (1)、報檢單位:指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檢驗檢疫、鑒定業務,并已在檢驗檢疫機構登記註冊的單位及代碼。一般應加蓋公章,準確填制報檢員證號。

  (2)、發貨人:出口報檢時應填合同中的賣方或信用證受益人,預報檢時可填寫生產單位。

  (3)、收貨人:出口報檢時填寫合同、信用證中的買方名稱,預報檢時可填寫出口公司名稱。

  (4)、貨物名稱、規格:按合同、信用證上所列名稱及規格填制。

  (5)、H.S.編碼:按《商品分類及編碼協調制度》中所列貨物的編碼填制。

  (6)、報檢數/重量:按實際申請檢驗檢疫的數/重量填制,註明計量單位,重量須註明毛重、凈重。

  (7)、包裝種類:填外包裝材料的種類。

  (8)、產地:填本批貨物的具體生產地名稱。

  (9)、許可證/審批號:填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衛生註冊證書號或質量許可證號。

  (10)、標記及號碼:按實際貨物運輸包裝上的標記(嘜頭)填制;裸裝、散裝貨物應填‘N/M’,并註明‘裸裝’、‘散裝’。

  (11)、貨物總值:按合同或國外發票所列貨物總值填制;要求同時填人民幣的收購值和美元的出口值。

  (12)、輸往國家(地區):填出境貨物的最終銷售國(地區)。

  (13)、貿易方式:常見的有:一般貿易、邊境貿易、進料加工、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其他貿易等,按本批貨物的實際貿易方式填寫。

  (14)、合同號:出口報檢時填寫外貿合同號,預報檢時填寫國內購銷合同號。

  (15)、信用證號:出口報檢時,以信用證結滙的填本批貨物的信用證號,非信用證結滙的及預報檢時,填“***”。

  (16)、用途:指本批貨物的用途,如種用、食用、觀賞或演藝、伴侶、實驗、藥用、飼用、其他等。

  (17)、發貨日期:本批貨物的出口裝運日期。預報檢時可填“***”。

  (18)、啟運地:指裝運本批貨物離境的交通工具的啟運口岸城市名稱。

  (19)、貨物存放地點:本批貨物存放的具體地點。

  (20)、到達口岸:指裝運本批貨物的交通工具最終抵達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稱。

  (21)、合同、信用證訂立的檢驗檢疫條款或特殊要求:指貿易合同或信用證中貿易雙方對本批貨物特別約定而訂立的質量、衛生等條款和報檢單位的特別要求,應詳盡提出。

  (22)、隨附單據:按實際提供的單據,在對應的“□”上打“√”,未列出的,在空白處填加。

  (23)、需要證單名稱:按需要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單,在對應的“□”上打“√”,并註明所需證單的正副本數量,未列出的,在空白處填加。

  (24)、報檢人鄭重聲明:報檢人必須親筆簽名。

  (25)、領取證單:由領證人在領證時填寫實際領證日期并簽名。

10、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檢驗申請單填制說明

  (1)、申請人:填報檢單位,并加蓋公章。

  (2)、聯系人:填報檢員名及報檢員證號。

  (3)、包裝容器生產廠:填包裝容器生產單位全稱。

  (4)、包裝容器名稱及規格:指具體名稱及其規格尺寸。

  (5)、包裝容器標記及批號:危包按《國際危規》規定的聯合國包裝危規標記及包裝上打印的檢驗批次號填寫;出口法檢包裝填寫包裝容器上的標記及生產廠代號及生產批號等。標記填寫不下時可用附頁。

  (6)、生產日期:填該批包裝容器生產的日期。

  (7)、數量:按實際報檢的數量填制。

  (8)、擬裝貨物名稱及形態、密度:填包裝容器所要盛裝貨物的名稱、形態(氣、固、液)和密度(固體貨物此欄填寫“***”)。

  (9)、原材料名稱及產地:填生產包裝容器的原材料名稱及產地。紙箱要分別填寫面、底、坑、芯紙的名稱及產地,國產材料產地至少填地區名稱。

  (10)、擬裝貨物單件毛重、凈重:填包裝容器內所裝貨物的單件重量,註明重量單位。

  (11)、包裝使用人:填使用該批包裝的使用單位的名稱。

  (12)、危包性能檢驗結果單號:申請危險品包裝容器使用鑒定時填寫,指該批危險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結果單的編號。

  (13)、包裝質量許可證號:申請性能檢驗時填寫,在檢驗檢疫機構註冊的包裝生產質量許可證書號碼。

  (14)、聯合國編號:申請檢驗危險品包裝容器時填寫,指擬裝的危險貨物在《國際危規》中規定的編號,并要加填危險類別。

  (15)、裝運口岸:指該批包裝容器所裝貨物出口的裝運口岸。

  (16)、裝運日期:指該批包裝容器所裝貨物出口的裝運日期。

  (17)、集裝箱上箱次裝貨名稱:本集裝箱前次所裝貨物的名稱。

  (18)、輸往國家:指貿易合同中買方(進口方)所在國家或地區。

  (15)、申請單其他欄目,如申請項目、提供單據、運輸方式等,應在對應的“□”上打“√”。

  (16)、合同、信用證對包裝的特殊要求:如合同、信用證對包裝有特殊要求的,應詳盡填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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