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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證券法律制度概述

發布時間:2011/7/4 點擊:333
導讀:
詳細介紹

法律框架


加拿大的證券業屬于省一級立法管轄范圍,每一個省和地區各自都制定了有關法律規范。雖然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彼此之間各有差異,但是,相關的管理機制都大體相仿。概括而言,他們一般都近似于美國的相關法律和法規。而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的證券法律、條例和規定,以及其證券委員會的政策在許多方面較為相似。
 
根據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的證券法規,證券從廣義上包括明示價值的任何證券文件,票據和書面形式的證券,也包括任何證明個人或公司的資本,資產,權益或財產的所有權或產權權益的文件。另外也包括眾多各式各樣,涉及貨幣回報的契約和文件,其中有票據、股票、國庫券、公債、息票、債券、可轉讓的股份,以及任何關于證券優惠權或選擇權的文件。根據具體情況不同,資本融資和借貸融資產品都可以含括在“證券”的定義范圍內并因此而受各省證券法律和法規的約束。

任何人或者公司如果從事證券交易或提供與證券有關的咨詢服務都必須根據有關省在證券方面的立法規定進行註冊,除非有另行規定。
一般情況下,加拿大各省均要求證券發行人向有關證券管理部門呈交招股說明書并經後者核準后才能發行證券,但是也有例外可以免除這一程序。證券的發行包括發行人以前未發行的證券交易,以及發行人的“控股人”代其發行證券的交易。一個人如果掌握發行人20%以上的有投票權的股權,即被視為發行人的“控股人”。另外,加拿大許多省的證券法律規定把在豁免招股說明書審核程序之前所進行的證券交易稱為“首發證券交易”,同樣屬于其證券的發行。發行人的證券如果依照加拿大有關證券法律被要求定期披露其公司情況(即指需要定期報告情況變化的證券發行人),這些證券又屬于根據豁免招股說明書審核程序被收購的證券,一般情況下根據其豁免條件在其發行的4個月後可以自由交易。
因為加拿大各省管轄內的證券立法不盡相同,跨省證券的發行較為復雜。不過,對發行人登記與招股說明書的豁免規定現在從根本上已經在全國各省獲得協調和統一。

一個外國投資實體為一個加拿大企業融資,現在最可行的豁免程序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 大額認購豁免:該豁免準許個人購買免除招股說明書申報程序的證券。但是,其每個人的認購金額不能低于15萬加元;以及
• 有資質的投資者豁免:該豁免允許某些已經獲得資格認定的投資人,包括投資性機構、個人或公司,其收入或資產經調查符合要求,購買免除招股說明書申報程序的證券。

在某些豁免交易中,發行人要向有關的證券監管部門遞交申請并支付申請費。有些招股說明書豁免(但以上2種情況不在此例)還要求發行人向投資者提供文件披露公司狀況。在加拿大一些省區,包括安大略省,提供的這類文件(不論主動還是因豁免手續所需)如果有內容不實,證券法律賦予某些投資者有權要求賠償或解除約定。這些權利一般情況下適用于那些證券發行人和出售證券的持有人。但是,在新沙高省和新布倫瑞克省這些權利也適用于證券發行人的董事和出售證券的持有人。在新布倫瑞克省,這些權利只適用證券商。在阿爾伯塔省,如果任何證券發行文件被發送給和實質證券購買人豁免相關的證券購買人,這些文件必須采用規定的表格。一般情況下,如果文件要提供給一個證券購買人,該文件必須上報給有關監管部門一份復印件備案 。
 
加拿大證券立法要求,所有公開的上市公司要持續披露經營中的重要變化,相關的內部交易和合并遞價方面的內容。
為了方便外國證券發行人進入加拿大的金融市場,加拿大已經采取了幾個重大步驟。1991年,加拿大各省的證券監管部門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簡稱SEC)合作,推出了一套跨轄區披露制度,或簡稱MJDS。美國的證券發行人只要符合美國SEC的規則,就可以根據 MJDS 在加拿大發行其證券。股權出售、并股和發行人合并遞價、公司合并、股價已獲核準的債權股和優先股的出售、某些大證券商的資產和其它證券的出售等都包括在MJDS監管范圍內。

根據加拿大法律組建的某些實體因他們通過MJDS的南進規則進入美國資本市場而大獲益處,根據MJDS 南進規則,加拿大發行人只要符合加拿大證券規則,就可以根據 MJDS 南進規則在美國發行其證券。證券發行人只要按照加拿大法律組建,并依據加拿大某省的證券監管部門規定持續披露超過12個日歷月份,其發行的普通股的市值又不少于7千5百萬美元,這個發行人就可以利用 MJDS 南進規則成為“外國私營發行人”(與按美國法律組建的“投資公司”不同)。倘若所出售的證券屬于不可兌換等級的投資債券或優先股,其市場資本化的要求可以更靈活。利用MJDS 南進規則的主要好處在于發行人由加拿大省級的證券監管部門審核,而非SEC(但是後者發現在申報或交易中有問題時有權對其進行審查)。另外,所規定的審核期是根據加拿大證券法規定的期限,該期限比美國證券法規定的時間大大縮短。
 
1993年,加拿大各省的證券監管部門建議制定一套為鼓勵外國公司向加拿大公眾發行股票為目的的新制度。工業化七國集團其它六國(美、英、日、德、意、法)的“世界級”大公司,只要基本符合他們“本國”的規則,就可以在加拿大發行高于其總股本10% 的股票。“世界級”的國籍并不限于工業化七國集團,其它國家的發行人也可憑借他們在該七個國家已經發行了證券而可以進入加拿大證券市場。不過該建議仍是一項草擬中的政策, 尚未作為法律議案頒布。監管部門在適用上述法律草案規定的情況發生時將酌情處置。
 
公司管制
加拿大的公司管制歷來屬于公司法管轄范圍。對董事會的獨立性、審計委員會及股東權利方面的基本要求有關公司法均有明文規定。此外,從1995年到2005年,在多倫多證券交易所(Toronto Stock Exchange,簡稱TSX)上市的公司被要求每年要比照多倫多證券交易所頒布的“14條公司管制最佳準則”向股東披露公司的管制情況。上市公司并不需要達到管制準則提出的要求,而只須披露公司是否遵守準則的要求(如沒有遵守,公司的管制狀況如何)。這種辦法就是向資本市場公開證券發行人的情況以便讓市場來確定該公司管制狀況是否妥當。投資者如果覺得發行人的公司管制狀況不完善就可以選擇不投資,或者以他們作為股東的地位嘗試影響公司的管制方式。

近年來,為了回應美國在加強公司管制方面的規范要求(包括Sarbanes-Oxley法案,簡稱SOX法案),同時,也為了對一些非公司性質的實體,如收益性信托機構,實施公司管制方面的要求,加拿大證券監管部門在過去的幾年里引入不少公司管制的新規范。其中包括一些與SOX法案相呼應的規范。涉及公司財務報告的有兩個重要方面 - 審計委員會的組成和任命;決定由公司的執行總長和財務總長審定財務報表。這方面可望還會增加其它的規范。例如,加拿大證券監管部門在2005年就公司內部管制做管理報告的新要求公布了一份征求意見書,這一要求也和SEC的要求相適應。

加拿大證券監管部門對公司管制的其它方面沒有提出更多的法律規范建議,而要求證券發行人將一如既往地向投資者披露公司管制的詳細情況,以便讓投資者自己抉擇。加拿大證券監管部門并不提議照搬SOX法案,例如在禁止貸款給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方面,但是,仍繼續要求證券發行人公司將每一筆借貸給其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款項以及提供給他們擔保的款項在公司的情況通報中進行披露。同樣,加拿大的上市公司將被鼓勵而不強求他們接受在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或在納斯達克(NASDAQ)上市的美國國內發行人所遵守的公司管制方式。例如,加拿大證券監管部門不要求上市公司必須有一定數量的獨立董事(通過此規定來滿足審計委員會的要求)。

公司管制新政策

加拿大的證券監管部門在發布了國家政策58-201號文件(“公司管制規范”)并在2005年6月30日生效。新發布的“公司管制規范”根據加拿大現有公司管制規則和美國的公司管制規范(其中包括SOX以及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和納斯達克(NASDAQ)的上市規則)確定了18種最佳規范標準。雖然證券發行人不會被要求一定要遵守該政策制定的規范標準,但被要求按照國家頒布的58-101號文件中所制定的規范披露其公司的管制狀況。隨著引進新的公司管制規范,上述多倫多證券交易所指定的公司管制政策和披露公司狀況的要求也因而將不再適用。

“管制規范”中所推薦的最佳規范標準涉及以下幾方面:
• 董事會的獨立性 —— 董事會中大多數董事應該是“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的定義在多邊法律規范的52-110 號文件中確定,主要針對審計委員會而言)。概括起來說,獨立性意味著公司的董事與證券發行人之間應該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重要關系,即這種關系使他人看到證券發行人的董事會中,存在著一種其成員能夠理性地作出獨立判斷的關系。在這個意義上講,某些關系被認為是至關重要的。“管制規范”建議獨立董事所舉行的常規的會議應該是 秘密會議; 董事會主席(應該是獨立董事)與執行長的職位應該分開,否則必須另任命一名首席董事承擔相應職責。

• 董事會的一般作用 —— 董事會應當有成立任命書,其內容應包括某些特別的職責,這些職責涉及公司組織機構的清廉、戰略規劃、風險的發現與處理、人員接替、對外交流、內部檢控、信息機制的管理以及公司管制。
 
• 職務說明 —— 董事會要對董事長職務和董事會每一個委員會主席職務的職責給于更清晰的確認。董事會要和執行長一起對執行長職務的職責予以明確的界定。

• 董事會對保證發行人清廉所發揮的作用 —— 董事會應該在保證公司組織機構清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董事會不僅自身要保持清廉,而且要使得執行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都要保持在道德上的清廉,以便在公司內營造一種道德清廉的文化。商業準則和道德清廉方面的守則(包括其任何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批準制定,而且,任何一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背離商業準則和道德清廉方面的守則都要進行披露。

• 董事會的效率 —— 對新任董事應該提供全面詳盡的指導計劃。全體董事以及董事會和各委員會成員必須不斷地接受教育,對每個董事還要進行評估。
 
• 董事的任命 —— 董事會負責提名董事候選人,然后由股東選舉產生。在任命董事之前,要重點考慮候選人是否符合董事會要求所具有的能力和才干。董事會可以考慮由獨立董事組成的提名委員會推薦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在推薦時,必須考慮董事會已具備的能力與才干方面、尚欠缺的以及候選人具有的其他方面的能力和才干。提名委員會應該有書面章程并包括特別具體的規定。

• 管理人員薪酬 —— 董事會應該設立薪酬委員會。其成員應該完全由獨立董事組成并有文字章程以規定其具體職責。這個委員會負責在未公開披露之前審核管理人員的薪酬并就執行長的薪酬(基于公司既定目標確定)、其他管理人員的薪酬、獎金酬勞計劃以及股本獎勵計劃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股票上市交易

2001年,加拿大的資本市場發生了重要調整,多倫多股票交易所(Toronto Stock Exchange, TSX)兼并了加拿大風險交易所(Canadian Venture Exchange), 并改名為TSX多倫多風險資本交易所。現在多倫多股票交易所主要是加拿大資深上市公司進行的一般證券交易,而TSX風險資本交易所成為的風險資本交易的主要市場。TSX風險資本交易所的總部仍然在卡爾加里,同時在蒙特利爾,多倫多,溫哥華和溫尼伯設有交易分所。所有的金融衍生產品都在蒙特利爾交易所進行交易。此外,所有不符合上市要求的證券發行人,其發行的證券均可以在一個稱為加拿大非掛牌上市公司平臺(Canadian Unlisted Board Inc.,簡稱CUB)的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

(本節內容,由加拿大戴維斯•沃德•菲利普和偉伯格律師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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